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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监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提供)

  

  辽保监发[2005]39号

   

  辽宁保监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华联合、太平、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保险分支机构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保险行业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省保险事业的稳定、健康开展,我局结合全省保险市场实际,决定在辖区内建立保险市场监督员工作制度,制定了《辽宁省保险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辽宁省保险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不含大连)保险分支机构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便于保险监管机关及时掌握各地区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保险行业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省保险事业的稳定、健康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保监局”)从辖区内保险分支机构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保险市场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委托其对所在辖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及时向辽宁保监局反映当地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辽宁保监局负责统一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督员工作;授权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督员的监督对象为所在辖区保险分支机构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监督员的聘任

  第五条 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原则性强,有责任心,愿意履行监督职责;

  (三)具有一定的保险业务素质,熟悉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和市场情况;

  (四)保险机构或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聘用的正式员工。

  第六条 辽宁保监局在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分别聘请1名监督员负责沈阳城区保险市场的监督工作;在各中心支公司分别聘请1名监督员负责本市城区保险市场的监督工作;在各郊县分支机构分别聘请1名监督员负责区域保险市场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辽宁保监局在驻沈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聘请3名监督员(代理、公估、经纪各一名),在其他设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地市聘请1名监督员,负责本辖区保险市场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负责推荐本单位的监督员(辽宁保监局指定部份专业中介机构推荐本单位监督员),并由各推荐单位将监督员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三份),报辽宁保监局。

  第三章监督员的职责

  第九条 受辽宁保监局委托,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密切关注和了解当地保险分支机构或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及时将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和有关意见及建议向辽宁保监局反映;

  (三)参加保险市场监督员座谈会,集中反映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相关培训,参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受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或辽宁保监局邀请,列席省、市保险行业的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

  (六)配合辽宁保监局整顿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等保险监管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分支机构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迁址;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四)截留保费,编造假赔案,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五)进行违规退费、返佣、恶意挖角、借用行政权力强制投保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监督员通过以下方式向辽宁保监局反映有关问题:

  (一)每季度后10日内,将上一季度市场监督工作情况以信函方式报辽宁保监局;

  (二)涉及重大问题,可视情况,不定期地以信函、电话的方式或直接到辽宁保监局予以反映;

  (三)及时填报辽宁保监局下发的监督员征询和调查问卷;

  (四)参加辽宁保监局召集的监督员座谈会,集中反映有关问题。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辽宁保监局对监督员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管

  理:

  (一)每半年召开(或视需要临时召开)各地市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监督员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并将已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二)适时对监督员进行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培训;

  (三)建立监督员档案,记录和汇总监督员反映的问题;

  (四)针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予以解决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予以反馈;

  (五)对监督员及相关单位的市场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辽宁保监局对本地区监管员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一)每半年组织当地监督员召开一次本地区监督员座谈会;

  (二)负责对辽宁保监局转办监督员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采取自律措施;

  (三)辽宁保监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辽宁保监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监督员反映的情况,汇总反映的问题,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五条 辽宁保监局派工作人员参加各地市监督员座谈会,收集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征求监督员对保险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明确监督工作重点,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辽宁保监局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线索予以保密,切实保护监督员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辽宁保监局对监督员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将监督员反映的重大违规问题、提供的重要线索、提出的政策建议被采纳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监督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辽宁保监局根据监督员反映问题的数量和质量,每年评选出优秀监督员和优秀组织单位,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辽宁保监局将监督员日常管理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监督员要本着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事实求是的态度,将发现的问题及确凿证据,通过适当渠道向辽宁保监局反映。

  第二十一条 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捏造事实,诋毁同业,借以损害同业公司利益。不得以市场监督为由,干预和影响同业公司和人员的正常经营和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辽宁保监局对已不具备资格条件、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本单位和监管机关处罚的监督员,给予解聘。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监督员任期为2年。任期结束或解聘后,由所在省分公司收回聘书原件,交回辽宁保监局;对续聘和新聘请的监督员要重新申报,由辽宁保监局重新颁发聘书。

  第二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对本单位的监督员提供开展监督工作的必要条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每年度给予监督员适当的经济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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