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发[2005]5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与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华联合、太平、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为指导并规范辽宁省(大连除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与开业验收工作,我局制定了《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与开业验收指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筹建与开业验收指引
为指导并规范辽宁省(大连除外,下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与开业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辽宁省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不含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我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及营销服务部。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申请筹建与开业工作流程
(一)申请筹建
1、提出申请
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向辽宁保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在辽宁省内设立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及营业部的保险公司应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总公司批准文件;
(2)设立申请书;
(3)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报告(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其提交的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可以未经审计);
(4)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5)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
辽宁保监局负责审核保险公司筹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保监局将向申请机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辽宁保监局将受理申请。
辽宁保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行政批复
辽宁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在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申请开业工作流程
1、提出申请
经辽宁保监局审核批准并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分支机构(包括由保监会批准筹建的省分公司),向辽宁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含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
(5)拟建立的内控管理制度说明;
(6)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情况说明(详见附件)。
2、受理申请
辽宁保监局负责审核保险公司筹建分支机构的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保监局将向申请机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辽宁保监局将受理申请。
辽宁保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场验收
在审核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辽宁保监局将向保险公司下发《现场验收通知书》,对申请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验收,主要是听取筹建负责人汇报筹建工作总体过程及完成情况;
(2)审核验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能否适应分支机构正常运转、开展保险业务的需要,重点了解对员工的培训情况;
(3)通过模拟出单演示和模拟账务处理演示,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财务系统的应用流程和对接情况,以及配置的计算机设备能否满足开展保险业务、进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审核验收办公场所是否适合经营保险业务,是否具备有效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消防证明》等有关手续或证明;
(5)审核验收上级公司对被验收机构高管人员和核保核赔、财务等重要岗位的授权授信制度,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是否能够满足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后经营和管理的需要;
(6)核实拟任高管人员学历、身份证明等有关情况,并与其进行谈话;
(7)检查保险机构筹备期间是否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8)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网络架构,计算机机房的建设状况(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公司要提供地方消防部门出具的机房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行政批复
辽宁保监局自受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验收情况,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5、许可证发放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核准开业后,分公司或申请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介绍信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申请设立工作流程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不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保险公司可在辽宁保监局批复后,直接筹建并开业。
(一)提出申请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向辽宁保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在辽宁省内设立营销服务部的保险公司应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总公司批准文件;
2、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
3、营销服务部申报表;
4、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5、内部管理制度;
6、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7、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8、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申请
辽宁保监局负责审核保险公司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保监局将向申请机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辽宁保监局将受理申请。
辽宁保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行政批复
辽宁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许可证发放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经核准设立后,分公司或申请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及介绍信到辽宁保监局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在营销服务部基础上设立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等保险分支机构的,应按照本指引第一部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申请筹建与开业工作流程操作,拟设分支机构获得开业批复后,原营销服务部应当由其分公司提出撤销申请,辽宁保监局予以批复。
附件:《保险机构统计和信息化情况说明》主要内容
附件:
《保险机构统计和信息化情况说明》主要内容
一、负责统计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
二、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处理模式、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
三、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四、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详细流程。若数据由总公司统一生成并报送,应说明数据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
五、保险公司在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六、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