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保监发〔2011〕76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管理行为,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日前,中国保监会相继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专项检查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1655号)和《关于禁止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通知》(保监发[2011]62号),严禁保险机构参与民间借贷,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按照保监会统一部署,我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不得使用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协助相关机构和个人开展民间借贷。严禁将保险资金直接贷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严禁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将资金贷给非保单持有人,严禁开展委托贷款和存单质押贷款,严禁串通金融机构出具虚假存款证明挪用资金,严禁违规购买有关金融产品,严禁超标准和范围使用回购融入资金,严禁改变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用途,严禁截留挪用保费或串通保险代理机构截留挪用保费,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二、各公司要按照保监会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自查工作,彻底检查省公司本级和各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情况,查证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问题。没有参与民间借贷的省级分公司,也要检查所辖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情况。根据自查结果形成自查报告,如实反映公司资金管理情况和参与民间借贷等违规事项;编制《保险机构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情况表》,逐笔填列违规对象、方式、金额、期限、利率等情况,并于11月10日前,以书面报告和电子版方式将自查报告和《情况表》上报我局。
三、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自查,把问题查深查透,防止走过场,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无瞒报、漏报和错报。保监局将逐一核查公司报告事项,并对报告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重点机构进行全面核查。
附件:保险机构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保险机构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序号 |
违规方式 |
借款方情况 |
资金性质 |
借贷方式 |
违规金额 |
借贷利率 |
违规时间 |
约定还款时间 |
备注 | |||
名称 |
性质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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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公司负责人:
注:1、本表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逐笔填报。无参与民间借贷的,仅在违规方式、资金性质、违规金额、违规时间等栏目填写,参与民间借贷的,应填写全部栏目内容;
2、违规方式按照直接借款、委托贷款、存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给非保单持有人、违规购买金融产品、超标准和范围回购融资、改变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用途、截留挪用保费或串通保险代理机构挪用保费及其他方式填写;
3、借款企业性质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填写;借款方为个人的,不填写借款方性质、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4、贷款方式按照直接借款、委托贷款、存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给非保单持有人及其他方式填写。
主题词:保险资金 民间借贷 通知
内部发送:局领导,办公室,统计研究处。 |
编录:孙瑶 校对:高媛 |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