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发[2006]80号签发人:高翠
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我省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和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结合我省保险行业协会实际情况,现将《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协会要将《办法》转发给各会员单位,并认真组织学习。
二、各协会要认真对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和考核内容,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并进行认真整改。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辽宁保监局将从今年起对各协会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协会发展的激励和考核机制,进一步促进行业协会履行职责,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协会及其会长、秘书长。
第三条协会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辽宁保监局负责组成考核组对协会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考核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充分尊重并体现会员满意度的原则;
(三)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四)循序渐进、逐步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基础项目(满分80分,根据分值基数和加权系数计算得分)
(一)组织建设(26分)
1、协会会员基本情况(4分)。包括保险机构会员覆盖率情况(2分);团体会员比例情况(1分);会员档案建立情况(1分)。
2、协会机构建设情况(10分)。包括协会工作制度建立情况(2分);协会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组建及其职责划分情况(2分);变更事项情况(2分);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情况(1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1分);重大事项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情况(2)。
3、秘书处建设情况(8分)。包括秘书处专业委员会建立情况(1分);当年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情况(1分);秘书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2分);秘书处工作人员年龄情况(1分);秘书处社会招聘人员比例情况(1分);秘书处大专以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情况(1分);换届情况(1分)。
4、会费收取与管理(4分)。包括会费收取标准制定情况(1分);会费收缴情况(1分);会费收取标准是否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1分);年度审计会费支出情况(1分)。
(二)自律工作(20分)
1、自律公约签定与执行(12分)。包括自律公约签约会员占全部会员比例情况(1分);所建公约覆盖业务经营管理领域情况(2分);自律公约执行机构建设情况(2分);遵守执行自律公约情况(2分);对违约会员依约处理情况(3分);保险从业人员依约自律管理情况(2分)。
2、当地保险市场秩序情况(3分)。
3、信用体系及机制建设情况(2分)。
4、完成辽宁保监局交办任务情况(3分)。
(三)维权工作(8分)
1、参与有关保险业的立法、规划、政策论证情况(2分)。
2、向政府或监管部门反映市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情况(2分)。
3、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争取良好市场环境情况(2分)。
4、制止和纠正侵害会员权益行为情况(2分)。
(四)协调工作(9分)
1、建立解决业内外纠纷的处理协调机制情况(2分)。
2、投诉咨询电话设立情况(1分)。
3、群众投诉办结率情况(2分)。
4、对内对外沟通情况(4分)。
(五)交流工作(8分)
1、组织行业内交流情况(2分)。
2、组织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交流情况(1分)。
3、总结交流行业性发展经验情况(2分)。
4、会员间信息联系交流平台或渠道建立情况(1分)。
5、重大问题沟通、协调、磋商机制建立情况(2分)。
(六)宣传工作(9分)
1、行业宣传工作计划制订情况(1分)。
2、举办大型行业性宣传咨询活动情况(2分)。
3、对外宣传窗口设立情况(1分)。
4、宣传保险知识和保险法律法规情况(2分)。
5、媒体宣传协会及保险业活动情况(1分)。
6、对热点、焦点问题的敏感度(2分)。
第七条附加项目(根据所列项目计算附加分值,每项加2分,没有不扣分)
(一)被评为省或市级先进单位。
(二)省市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专门批示。
(三)保险工作被纳入地方性法规、规划或政策。
(四)获得专项政府支持。
(五)取得重大创新成果。
第八条民主测评项目(满分20分,根据会员单位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满意度计算得分)
(一)民主测评每票分值基数为:民主测评项目分值基数(20分)除以会员单位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参评个数所得分值(无法整除的,保留1位小数)。
(二)民主测评每票加权系数为:1(满意)、0.8(基本满意)、0(不满意)。
(三)民主测评每票实际得分为:分值基数乘以加权系数。
(四)民主测评项目实际得分为:每票实际得分之和。
第三章考核方式与评价
第九条考核程序与方式。考核由辽宁保监局具体组织实施。年度考核每年年末组织一次,日常考核根据情况可随机进行。考核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协会自评、个人自评和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协会自评。协会根据《行业协会基础工作评价考核表》所列项目,进行自检自评,填写自评得分,并提交自检报告,逐项说明得分原因。
第十一条 个人自评。会长、秘书长填写《考核综合评价表》,并提交年度或阶段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由协会会员单位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对协会整体工作、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三条辽宁保监局考核组根据协会自评、个人自评和民主测评情况,汇总确定协会工作及会长、秘书长的最终考核结果。协会考核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其中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协会,60分——85分为达标协会, 85分以上为优秀协会。会长、秘书长考核参照协会考核结果和个人自评、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评分实行动态制,每年根据年度的工作重点和协会的发展目标对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辽宁保监局每年对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协会予以奖励。对于年度考核或日常考核不达标协会的会长、秘书长或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会长、秘书长,由辽宁保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或建议召开会员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对协会虚报、假报本办法规定考核内容的,经核定后考核结果无效,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