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发[2007]2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辽宁保监局重新修订了《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及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保险行业协会,是指在我省辖区内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包括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行业协会分会。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三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的平台,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纽带,加强宣传、联结社会的窗口。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辽宁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所辖区域内的地方性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对保险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进行初审,对按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核准,对组团出国访问进行审批。
第五条 辽宁保监局要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要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保险业的整体发展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传达通报保险市场情况、监管工作重点、有关方针政策和行政处罚情况,对于涉及行业整体情况的文件、资料等,要及时发送行业协会。
第六条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自觉接受辽宁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对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开展重要活动、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等,及时报告。
第四章职责任务
第七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八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其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自律
1、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3、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在经济、技术和人员等条件具备的条件下,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对外发布,会员单位统一使用。
4、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5、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辽宁保监局视所辖行业协会的建设情况,逐步授权其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支持其组织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探索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方式。
6、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维权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行业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5、接受和办理监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协调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加深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2、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定专岗工作人员,认真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做好监管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四)交流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2、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3、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4、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通过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等形式,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的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
(五)宣传
1、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
2、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3、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4、开辟对外宣传窗口,适时进行舆论引导;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第五章体系建设
第九条 根据保险市场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协调互动、有机结合的保险行业协会体系。
(一)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的关系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均是由各自会员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独立的保险社团组织。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在具体职能上应各有侧重,互相协调,互为补充。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制定全省性、基础性行业标准、研究和协调重大政策性问题、引导保险业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组织开展全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侧重于市场行为的监督和协调,并立足于本地区实际,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在不违背全省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各市业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同时负责沈阳地区上述工作。
(二)保险行业协会的组建
保险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坚持自愿原则。辽宁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的成立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其登记注册后按照保监会授权进行归口管理。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十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体现行业代表性,认真贯彻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的原则,建立公正、高效的多边协商议事机制;遵循社团活动有关规则,健全组织机构,规范日常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活动,找准需求提供服务;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宗旨、维护会员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一)组织体系
1、会员。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会员享有的权利:选举、被选举和表决、参加活动以及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等。会员的义务: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大力支持协会工作,认真执行章程和决议,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遇有重大问题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整体环境,各保险机构应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2、基本架构。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内的基本组织架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较多的协会,可选举成立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由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
3、分支机构。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保险行业协会的框架下设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等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每个专业工作委员会还可内设若干工作部或工作小组,也可根据需要成立专业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单位的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还可以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对议处事项的咨询建议。
保险行业协会在各自会员单位范围内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并选举产生各自的会长、副会长。
4、办事机构。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统一管理。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部门设置为综合管理部、财险工作部、寿险工作部、中介工作部、考试中心;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应参照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设置对应部门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必要整合。秘书处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公文处理、会议、财务管理、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人员管理等制度和秘书处工作规则、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人员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职的基本条件,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应职级执行。
1、会长。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会长、副会长人选由理事会成员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辽宁保监局核准。会长、副会长人选不得以会员单位轮流担任的形式确定。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和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任。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会长职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代理会长接任,副会长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副会长接任,代理会长和新增补的副会长任期至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
会长必须在当地工作3年以上,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副会长必须在当地工作2年以上,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秘书长为当然的副会长人选。会长、副会长要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且1年内未受到保险监管部门对其本人或所在机构本级的行政处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2届。
会长的职责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签发协会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上述职责。
2、秘书长。秘书长为保险行业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辽宁保监局核准。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5年以上,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5周岁,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经辽宁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经辽宁保监局考核不称职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并报辽宁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或撤换;秘书长提前离任或撤换后,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或撤换时必须进行审计。
秘书长的职责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持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为保证协会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简化法人登记手续,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后,由协会章程做出规定,秘书长为行业协会法人代表。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一般不设副秘书长一职。
3、其他专职工作人员。保险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广开引进人才的渠道,坚持会员单位选派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职业化、专业化,加快年轻化进程,并逐步实现全员聘用制。保险行业协会不得接收会员单位不称职、辞退或下岗人员。新入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4、工资及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地保险行业或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水平。同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协会秘书长工资标准可根据退休反聘、内部退养、社会招聘等情况,按照省协会秘书长5000-8000元,各市协会秘书长3000-4000元确定;社会招聘人员工资标准应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人员工资经费纳入会费总额,不得另行收取。会员单位选派人员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相应人员工资标准发放。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1、合理确定协会经费额度。经费额度的核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为更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2、建立健全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会员单位必须按标准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收取原则上要以支定收,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据此确定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会费收取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业务规模确定收取比例。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会员单位,可适当增收会费。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种收取方法,也可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对于拖欠或拒交会费的会员,可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确保会费按时到位。会费收取的具体办法以及拖欠惩罚会费的措施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并列入协会章程或单独制定规定。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向会员单位报告。
3、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可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由行业协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4、开展有偿服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化发展的原则,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第七章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团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协会有3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要建立党支部,其组织关系由辽宁保监局党委统一管理。成立中共辽宁保险行业协会党总支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2年。协会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辽宁保监局党委的领导,同时接受地方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