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省保险工作会议及全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三农”保险发展,辽宁保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的要求,结合全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做好农村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报送工作;要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教育培训、展业管理和业务审核。
二、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和相关数据管理工作。各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认真做好报名材料审核、考试安排等组织管理工作,积极提供良好的考试服务,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保险营销员实施自律管理和授权管理。
三、目前暂时使用“辽宁保险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保险营销员进行日常管理,待中国保监会开发农村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后,统一将相关数据进行迁移。
四、辽宁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农村保险营销员监管力度,对于违规的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单位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辽宁保监局反映。
联系人:梁志华
联系电话:024—22596590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长效机制,拓展保险产品在农村的销售渠道,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保监局”) 实施“考试为主,授予为特例”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保险营销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受一家保险公司意向委托,拟在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活动。
第四条 辽宁保监局采取电子化方式组织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工作,按现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收取报名费用,使用中国保监会试题题库。
第五条 辽宁保监局将适时采取直接授予制作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的特殊制度。
第二章 考试制度
第六条 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
(二)受一家保险机构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
(三)具有农业户籍;
(四)初中以上文化;
(五)18周岁以上;
(六)无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委托农村保险营销员提供销售等服务的保险机构要在当地乡镇设有机构,确保对农村保险营销员进行后续管理。
第七条 考生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一)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复印件(由组织报名的保险机构负责审核真实性并盖章确认);
(三)村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个人亲笔签字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等。
同时,组织农村保险营销人员参加考试的乡镇级保险机构需要出具委托报名人员开展保险营销活动的意向书以及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 保险机构每月前5日内将本月需要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及报名材料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在收到报名材料5日内审核报名材料、安排考试时间,并通知相关保险机构,上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九条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于每月13日前要将每月各地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人数、考试时间、考场安排报送辽宁保监局,并于每月前5日内上报上月全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第十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电子化考试试题使用目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试题。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及格分数线最低下调至45分,并依据考试及格率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授予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授予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40周岁及以上;
(二)在当地乡镇(不包括县政府所在地乡镇)居住10年以上;
(三)具有农业户籍;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申请授予的保险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授予资格人员居住的乡镇(不包括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设有机构;
(二)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
(三)制定了拓展农村市场的长期规划;
(四)制定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五)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授予资格人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授予制农村保险营销员申请表(见附件2);
(二)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由代为申请的保险机构审核真实性并盖章确认);
(三)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居住10年以上的证明;
(四)派出所出具的具有农村户籍的证明;
(五)参加有委托意向的乡镇保险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的证明材料;
(六)有委托意向的乡镇保险机构出具的推荐材料;
(七)曾担任过村干部职务或从事教师或医生职业的证明材料;
(八)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声明。
同时,申请授予的省级保险机构还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员基本信息电子版以及满足应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自2009年开始,每年测算一次授予制农村保险营销员占我局辖区保险营销员人数的情况;如果比例低于5%,辽宁保监局将实行直接授予制,下发通知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授予额度等相关要求,但每年授予人数规模不得超过全辖营销员的2‰且总量不能超过5%。
第十四条 授予制农村保险营销员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请授予的保险机构由地市级公司对申请授予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人员报省分公司复审,省分公司将复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报辽宁保监局。
(二)辽宁保监局按照各申报机构申请人员数量的比例将授予人员总量在各申报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并电话通知各申报机构的申请名额。
(三)各申报机构于规定时间内,按限定名额择优选取最终的申报人员。
(四)辽宁保监局针对申报机构上报的最终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在完成审核工作后下发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授予制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审核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管理。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领购《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做好通过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人员资格证书的打印、下发工作。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负责授予制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参照《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网站公示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人员的姓名、户籍所在乡镇及所属公司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时满足相关规定可申请换证,有效期内证书遗失或损毁,持证人可向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申请补发,并提交遗失证明材料或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当资格证书持有人通过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转到在当地乡镇未设有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从业,或资格证书到期未申请换证或依规定不予换证,或身故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及《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号码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证书编码规则进行编排。
第二十一条 各保险机构要在农村保险营销员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后及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为其进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注册申请,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并在发放《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方可委托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展业证申请表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在向保险行业协会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注册时,保险行业协会要认真审核保险机构是否满足在农村保险营销员所在乡镇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保险机构应在《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上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代理险种及展业区域做出限制,要严格限定农村保险营销员只能在其住所所在乡镇以下农村地区销售保险产品,且不能销售投资连接和万能保险产品。
第二十四条 各保险机构应对《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持有人代理的业务进行回访,寿险新单业务必须做到100%回访。
第二十五条 各保险机构应积极组织农村保险营销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公司内部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将农村保险营销员纳入自律管理范围,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当地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行为的管理,积极处理涉及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投诉。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并保证农村保险营销员信息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辽宁保监局授权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和数据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及保险机构,辽宁保监局将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只适用于辽宁保监局辖区。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