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提供)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各市保险监管小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保险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财产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辽宁保监局现就整顿和规范2009年全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全省保险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监管理念,从效益监管、效率监管和效能监管入手,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着力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全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顿规范工作重点
(一)切实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认真开展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是今年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辽宁保监局将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辖内各财产保险省分公司对本系统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开展认真自查,督促其对自查中存在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缮制虚假赔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分支机构进行处理,问题性质严重的,追究高管人员责任;并对省分公司开展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辽宁保监局将遵循兼顾"大、中、小"、覆盖"老、中、新"和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部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检查重点包括:(1)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性。①保费收入真实性。是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重点检查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②理赔数据真实性。主要是赔案和赔款是否真实,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是否规范。重点检查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③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情况。是否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据实列支包括中介手续费在内的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重点查处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④准备金计提情况。及时立案和已发生已报告案件的估损情况。重点检查通过不及时立案和随意调节估损金额等手段造成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失实的行为。(2)条款费率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重点检查条款费率报行不一,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分支机构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等违法违规行为。(3)理赔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重点对消费者信访投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检查。(4)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
2、继续坚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评价检查。继续把经营效益作为监管的切入点,依托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评价体系,抓好效益监管。按月对各公司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市场秩序规范程度进行评价,对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质询,并选取排名靠后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要求和指导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分析结果,对本市部分指标异动的保险机构开展自律检查,逐步将监管部门检查和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双向并举的现场监管模式制度化。
3、做好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对于实名举报、线索明晰、证据确凿的投诉举报案件,将一查到底,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机构做出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各种分散性违法违规行为。
(二)切实强化非现场监管,促进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
1、稳步推进分类监管。按照保监会工作部署,逐步推进分类监管,做好财产保险分类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工作,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增强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2、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评价体系。完善应收保费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等关键性监管指标体系,对于出现指标异动的公司及时进行质询,切实把经营效益监管与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评价体系及辽宁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定期通报制度,指导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和监管小组充分发挥自律、监管职能,强化对各地市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三)有效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1、建立财产保险投保提示制度与回访制度。尊重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着力解决保户信息真实性问题,保证保险合同效力,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指导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财产保险机构研究建立财产保险投保提示制度与回访制度,确保消费者明白消费。
2、建立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按照保监会《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0号)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巡查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落实执行情况,把理赔服务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3、建立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完善财产保险理赔标准时限要求与服务指南,对全省财产保险机构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定期通报情况。督促各家机构全面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有效解决拖赔、惜赔甚至无理拒赔等理赔难问题。建立车险理赔信息查询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车险理赔事故分类统计情况。从严从快查处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投诉举报案件。
(四)创新监管措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1、扩大"见费出单"业务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车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保监发[2008]125号)要求,各省分公司要按照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实行系统管控,并开展车险应收保费专项清理工作。对车险应收保费居高不下、清收不力的财产保险机构进行质询和现场检查。借鉴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的成功经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适时将"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推广至非车险业务领域。
2、进一步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在现有交强险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与交管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探索将商业车险按交强险模式纳入平台统一计算费率、统一控制出单,彻底解决车险滥用浮动因子、条款费率"报行不一"的问题。制订车险理赔服务指引,明确车险理赔服务评价指标,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理赔服务标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3、建立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季度报告和专人跟踪制度。要求有关保险机构按季度报送经营情况分析报告,逐一分析、定期调研、重点监管,并按季度汇总相关情况,形成专题分析报告;控制有关财产保险机构铺设,督促其加强核保核赔管理,加强舆情监测,制定实施风险处置应急预案等。
4、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打击保险诈骗指挥中心。为进一步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辽宁保监局将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合作,逐步推进省、市、县三级打击保险诈骗指挥中心的设立工作,建立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工作长效机制。
5、密切关注投资型保险业务风险。督促有关财产保险机构切实做好现有财产保险投资型产品的满期给付工作。指导保险机构提前、妥善做好各项给付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各保险机构给付动态,将投资型产品存量较大、到期给付压力较大的财产保险机构作为监管重点。
6、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力度。一是各公司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的相关要求,杜绝非理性价格竞争。二是指导和推动保险行业协会通过有效方式,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提前介入,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保险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切实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时间安排
(一)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
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总体部署,采取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和保险监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1、自查阶段:1月20日至4月30日,各保险机构对本次检查的重点问题进行自查。时限为2008年全年,涉及到重大问题可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2、总结整改阶段:5月份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对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分支机构进行处理,问题性质严重的,追究高管人员责任。5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情况、查出的问题、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辽宁保监局。
3、监管部门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4-10月,对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4、总结阶段:11月对财务自查情况和监管部门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二)其他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其他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贯穿于全年工作中。
四、工作要求
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财产保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各有关单位要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机构要以数据真实性检查为契机,切实提升合规经营水平
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是今年辽宁保监局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重点,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积极配合。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省分公司要把自查工作纳入本公司财务工作安排,与年度决算工作统筹部署。要成立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成立由财务、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参加的检查工作组赴下级机构开展检查。省分公司人员不足的,从分支机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跨区域交叉检查。
2、认真部署,注重实效。各省分公司要制定自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召开专门会议,确保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3、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分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字负责。对于在自查范围内没有查出或隐瞒不报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追究有关高管人员责任。
4、着眼长远,确保长效。各省分公司要切实总结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做法,积极整改,不断改进和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形成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切实审视公司内控和激励约束机制,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改善财务管理,尽快推进财务全面预算管理。要强化内部财务稽核审计,切实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能力。要积极采取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自觉规范经营管理和市场行为。
(二)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工作要服从服务于监管工作目标
1、认真落实责任。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是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按照职责范围,密切关注本地区财产保险市场动态,确保信息传递渠道畅通。要认真落实责任。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辽宁保监局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目标和重点内容,制定全省自律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好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全面展开自律检查,建立对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省市联动的自律管理机制,对在自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辽宁保监局。对自律工作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地区,辽宁保监局将追究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保持自律工作的连续性。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将本年度的自律工作与已经开展的自律工作有效衔接起来,注重对成功经验的总结和继承,特别要继续做好本地区车险"见费出单"、"规范车险手续费列支标准"、"大型招投标项目的管理"等自律工作,督促会员单位按照辽宁保监局要求如期清理遗留车险应收保费;要进一步健全沈阳、鞍山新车中心建设,不断完善沈阳市车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运行机制,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和部署,创造性地开展自律工作。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
各保险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修订版)的精神。辽宁保监局将对自查走过场、整顿规范期间顶风上的违法违规机构和高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撤换的撤换,该停止接受新业务的要坚决停业,决不姑息迁就。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三月五日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各市保险监管小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保险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财产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辽宁保监局现就整顿和规范2009年全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全省保险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监管理念,从效益监管、效率监管和效能监管入手,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着力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全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顿规范工作重点
(一)切实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认真开展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是今年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辽宁保监局将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辖内各财产保险省分公司对本系统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开展认真自查,督促其对自查中存在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缮制虚假赔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分支机构进行处理,问题性质严重的,追究高管人员责任;并对省分公司开展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辽宁保监局将遵循兼顾"大、中、小"、覆盖"老、中、新"和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部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检查重点包括:(1)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性。①保费收入真实性。是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重点检查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②理赔数据真实性。主要是赔案和赔款是否真实,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是否规范。重点检查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③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情况。是否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据实列支包括中介手续费在内的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重点查处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④准备金计提情况。及时立案和已发生已报告案件的估损情况。重点检查通过不及时立案和随意调节估损金额等手段造成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失实的行为。(2)条款费率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重点检查条款费率报行不一,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分支机构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等违法违规行为。(3)理赔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重点对消费者信访投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检查。(4)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
2、继续坚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评价检查。继续把经营效益作为监管的切入点,依托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评价体系,抓好效益监管。按月对各公司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市场秩序规范程度进行评价,对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质询,并选取排名靠后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要求和指导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分析结果,对本市部分指标异动的保险机构开展自律检查,逐步将监管部门检查和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双向并举的现场监管模式制度化。
3、做好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对于实名举报、线索明晰、证据确凿的投诉举报案件,将一查到底,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机构做出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各种分散性违法违规行为。
(二)切实强化非现场监管,促进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
1、稳步推进分类监管。按照保监会工作部署,逐步推进分类监管,做好财产保险分类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工作,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增强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2、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评价体系。完善应收保费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等关键性监管指标体系,对于出现指标异动的公司及时进行质询,切实把经营效益监管与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评价体系及辽宁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定期通报制度,指导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和监管小组充分发挥自律、监管职能,强化对各地市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三)有效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1、建立财产保险投保提示制度与回访制度。尊重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着力解决保户信息真实性问题,保证保险合同效力,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指导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财产保险机构研究建立财产保险投保提示制度与回访制度,确保消费者明白消费。
2、建立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按照保监会《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0号)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巡查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落实执行情况,把理赔服务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3、建立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完善财产保险理赔标准时限要求与服务指南,对全省财产保险机构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定期通报情况。督促各家机构全面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有效解决拖赔、惜赔甚至无理拒赔等理赔难问题。建立车险理赔信息查询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车险理赔事故分类统计情况。从严从快查处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投诉举报案件。
(四)创新监管措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1、扩大"见费出单"业务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车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保监发[2008]125号)要求,各省分公司要按照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实行系统管控,并开展车险应收保费专项清理工作。对车险应收保费居高不下、清收不力的财产保险机构进行质询和现场检查。借鉴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的成功经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适时将"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推广至非车险业务领域。
2、进一步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在现有交强险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与交管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探索将商业车险按交强险模式纳入平台统一计算费率、统一控制出单,彻底解决车险滥用浮动因子、条款费率"报行不一"的问题。制订车险理赔服务指引,明确车险理赔服务评价指标,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理赔服务标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3、建立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季度报告和专人跟踪制度。要求有关保险机构按季度报送经营情况分析报告,逐一分析、定期调研、重点监管,并按季度汇总相关情况,形成专题分析报告;控制有关财产保险机构铺设,督促其加强核保核赔管理,加强舆情监测,制定实施风险处置应急预案等。
4、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打击保险诈骗指挥中心。为进一步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辽宁保监局将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合作,逐步推进省、市、县三级打击保险诈骗指挥中心的设立工作,建立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工作长效机制。
5、密切关注投资型保险业务风险。督促有关财产保险机构切实做好现有财产保险投资型产品的满期给付工作。指导保险机构提前、妥善做好各项给付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各保险机构给付动态,将投资型产品存量较大、到期给付压力较大的财产保险机构作为监管重点。
6、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力度。一是各公司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的相关要求,杜绝非理性价格竞争。二是指导和推动保险行业协会通过有效方式,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提前介入,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保险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切实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时间安排
(一)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
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总体部署,采取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和保险监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1、自查阶段:1月20日至4月30日,各保险机构对本次检查的重点问题进行自查。时限为2008年全年,涉及到重大问题可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2、总结整改阶段:5月份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对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分支机构进行处理,问题性质严重的,追究高管人员责任。5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情况、查出的问题、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辽宁保监局。
3、监管部门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4-10月,对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4、总结阶段:11月对财务自查情况和监管部门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二)其他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其他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贯穿于全年工作中。
四、工作要求
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财产保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各有关单位要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机构要以数据真实性检查为契机,切实提升合规经营水平
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是今年辽宁保监局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重点,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积极配合。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省分公司要把自查工作纳入本公司财务工作安排,与年度决算工作统筹部署。要成立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成立由财务、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参加的检查工作组赴下级机构开展检查。省分公司人员不足的,从分支机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跨区域交叉检查。
2、认真部署,注重实效。各省分公司要制定自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召开专门会议,确保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3、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分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字负责。对于在自查范围内没有查出或隐瞒不报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追究有关高管人员责任。
4、着眼长远,确保长效。各省分公司要切实总结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做法,积极整改,不断改进和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形成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切实审视公司内控和激励约束机制,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改善财务管理,尽快推进财务全面预算管理。要强化内部财务稽核审计,切实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能力。要积极采取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自觉规范经营管理和市场行为。
(二)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工作要服从服务于监管工作目标
1、认真落实责任。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是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按照职责范围,密切关注本地区财产保险市场动态,确保信息传递渠道畅通。要认真落实责任。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辽宁保监局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目标和重点内容,制定全省自律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好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全面展开自律检查,建立对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省市联动的自律管理机制,对在自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辽宁保监局。对自律工作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地区,辽宁保监局将追究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保持自律工作的连续性。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将本年度的自律工作与已经开展的自律工作有效衔接起来,注重对成功经验的总结和继承,特别要继续做好本地区车险"见费出单"、"规范车险手续费列支标准"、"大型招投标项目的管理"等自律工作,督促会员单位按照辽宁保监局要求如期清理遗留车险应收保费;要进一步健全沈阳、鞍山新车中心建设,不断完善沈阳市车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运行机制,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和部署,创造性地开展自律工作。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
各保险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修订版)的精神。辽宁保监局将对自查走过场、整顿规范期间顶风上的违法违规机构和高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撤换的撤换,该停止接受新业务的要坚决停业,决不姑息迁就。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