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发[2005]77号
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对保险中介监管的补充作用,规范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行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现就我局辖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年度报表审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0号)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对会计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二、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除了对《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进行重点关注外,还应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审计:
(一)是否按规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二)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或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正本是否真实、存在(二者有一即可);
(三)代收保费的结算情况,对于未结算的代收保险费应全部实施函证程序;
(四)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是否真实,长期挂账的款项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异常情况。
三、各机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可登陆辽宁省注册会计师网站(www.lncpa.org.cn),从“文件公告”栏内的2004年度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CPA状况排序表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选择;事务所的详细信息可在其首页“事务所查询”栏中按地区或按名称查询。各机构一般不应随意变更上年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变更的,应向我局提交变更原因说明。
四、各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报表审计工作,并及时将保险监管部门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年度报表审计的具体要求向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告知。
五、各机构应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我局。审计报告后应附送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六、各机构要做好年度报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对注册会计师为审计会计报表所需的年度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等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
七、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年度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表审计的机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直接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对于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我局将提交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