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根据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发〔2008〕47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制定了《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认真传达学习文件精神,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二、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保险行业特点和地区特点,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集中整治有关五类问题。
三、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的三个阶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每个阶段完成后都要及时将情况报送辽宁保监局。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辽宁保监局关于规范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和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发〔2008〕47号文件的要求,特制定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规范工作主要任务
(一)集中整治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列五类问题:
一是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
二是保险行业协会违反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未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重点是有关保险中介考试收费的问题。
三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欺诈误导、伪造或者变造保单、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等提供虚假信息、损害保险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四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接受保险中介服务,索要高额服务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
五是保险公估机构违法出具公估报告或出具虚假公估报告,借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二)集中规范下列行政行为:
一是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干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机构自主开展活动。
二是政府部门把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机构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机构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
(三)重点健全以下长效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保险行业协会评估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是加快推进政府与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开。进一步把应该由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使的职能交给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
三是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和改进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组织;开展保险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调整和完善保险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
二、实施步骤
规范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后开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定方案(2008年9月30日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我局将对辖区内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服务和收费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调查,找准问题症结和工作的切入点,制定集中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集中整治(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辖区内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并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自纠整改,或由辽宁保监局及其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纠正处理。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推进集中整治的同时,总结自查自纠及集中整治总体情况,研究制订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的规范行文件,推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三、组织领导
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务求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成立辽宁保监局专项治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辽宁保监局副局长高翠同志,副组长为辽宁保监局局长助理刘军同志,成员为辽宁保监局办公室、中介处、法制处负责同志。
(二)明确责任分工。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方式进行。由辽宁保监局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辽宁保监局办公室负责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治理工作;辽宁保监局中介处负责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治理工作;辽宁保监局法制处负责对相关处室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章立制进行审核。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按照要求和部署,搞好自查自纠,整改有关问题,加强自身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辽宁保监局组织开展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加强对规范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民主评议、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