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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交强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提供)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展平稳,我省车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公司还存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手续费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各财产保险机构应选择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开展交强险业务。保险机构应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交强险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交强险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严禁以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支付手续费必须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保险中介机构在办理与交强险相关的中介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切实加强管控,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管理工作,将依法合规经营作为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从内控制度、核保核赔、财务核算、稽核审计等各个方面切实加强管理,严格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合规经营。
  (一)交强险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严禁以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是政策硬杠,也是铁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变通。
  (二)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严禁恶性无序的价格竞争。严禁财产保险机构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
  (三)要严格执行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消灭任何形式的应收保费。切实加强对费用支出、批单退费及承保环节的管理,严禁以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鸳鸯保单"及虚假批单退费等方式支付回扣、进行商业贿赂。
  (四)要加强理赔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杜绝虚假赔案,防止理赔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
  (五)要建立完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保险机构要层层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强化上级公司对下级机构和代理人的管控责任,逐级建立完善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
  三、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好行业自律作用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按照职责范围,密切关注本地区财产保险市场动态,确保信息传递渠道畅通,特别要继续做好本地区车险"见费出单"、"规范车险手续费列支标准"等自律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省市联动的自律管理机制,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辽宁保监局严厉打击交强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内容,制定全省自律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好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全面展开自律检查。要进一步加大自律检查力度,同时进一步提高行业自律的惩戒力度和执行力,确保各项自律措施落实到位。辽宁保监局将把各地财产保险市场的自律情况作为考核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的重点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对自律工作不力、市场秩序混乱的地区,追究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辽宁保监局将时刻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始终保持对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高压态势,动真格,出重拳,不断加大对交强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不据实列支或超规定标准支付交强险手续费等问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点违规问题,依法从严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撤换的撤换,该停止接受新业务的要坚决停业,决不姑息迁就。同时我局将切实加强与工商、税务、审计、公安、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打击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监管联动。
  (一)对于违法违规机构,不仅要处罚存在问题的机构,还要追究上级公司管理失控的责任,直至追究省分公司的管理责任。
  (二)对于违法违规责任人,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的责任,特别是系统性违法违规问题,要重点追究高管人员责任。依法采取警告、责令予以撤换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部分业务领域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我局将依法采取罚款、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将在全行业予以通报。
  (四)辽宁保监局已实施了行政处罚外网披露制度,并将进一步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一些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机构和高管人员,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披露。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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