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提供)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各市保险市场监管小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确保承保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和理赔服务质量,保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强农惠农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管理
(一)要加强对分支机构规范经营的管理
1、要依法合规经营。严禁分支机构和人员误导农户投保,严禁分支机构以违规支付或允诺支付高额手续费甚至商业贿赂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严禁分支机构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全省统一的条款费率,严禁分支机构以批单退费等形式变相套取资金。
2、要强化单证管理。全省农业保险投保单、保单、保险证等重要单证应统一格式,单独编号;对有价单证,要由总公司监印,纳入公司有价单证中统一管理;单证信息填写要准确、完整、规范;采取统保方式承保的,应在保险单证后,附加填写项目齐全的分户明细表,并将保险证发放到户;要建立单证管理台账,完善领、用、销制度。
3、要确保赔案和赔款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通过假赔案变相套取费用。
4、要规范理赔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真实完整。
(二)要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资金管理
1、要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取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应收保费的管控。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特点,要制定相应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切实防范应收保费坏账风险,严禁虚挂应收保费、坐支、撕单埋单、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等违法违规行为。
2、要定期对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中政策性农业保险数据进行检查,确保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3、要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提前制订大灾应急预案,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
(三)要认真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工作
1、要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收支与其他保险业务收支分开管理,进行单独核算,并将相关账户账号向辽宁保监局进行报备。
2、要严格控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支付标准。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标准前,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比照吉林、内蒙古等地区标准执行,一律不得超过5%。
3、要对各项费用实行据实列支。在核算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时,应根据《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费用分摊办法,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据实归集和分摊相关费用。严禁将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产生的费用分摊至政策性农业保险科目。
4、以共保体及联办、代办等形式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需要委托保险公司进行核算的,相关公司应单独设立账套,并根据联办、代办的合同要求,将有关财务数据并入大账。
(四)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
1、各省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评估和计提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准备金程序的要求,保证各项准备金及时足额提取,严禁弄虚作假,或人为调整和干扰各项责任准备金计提与评估。
2、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工作,充分利用再保险手段转移和化解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对采取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等农险经营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协助地方政府,通过保险的风险分散渠道,代政府转移分散风险。
3、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动态监控制度,及早发现风险隐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二、不断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一)要加强投保管理
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投保。投保时应将理赔程序告知投保农户,并公开承保情况。
(二)要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确保及时将理赔资金支付给受灾农户。
(三)要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1、要公开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
2、要加快查勘理赔速度,缩短理赔时限。
3、要公开理赔结果,并及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四)要加强防灾减灾工作
要建立与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气象等部门的长期合作机制,发挥保险防灾减灾作用,协助做好天气变化预警、人工增雨防雹、防病疫苗注射等工作,提高农业的防灾防疫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农业保险防灾防损费用支出水平原则上应高于一般性保险业务。防灾防损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如实记入防预费科目。
(五)要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系机制,定期沟通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及时交流有益做法,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分公司要对各地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推动模式统一指导,对各分支机构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开办方案或协议统一管理。初步方案或协议应向辽宁保监局做事前报告,正式方案或协议应在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辽宁保监局做事后备案。
(二)各分公司要定期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情况,着力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成效的分析研究,按季将上一季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业务经营、政策建议等相关情况报告辽宁保监局,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确保农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辽宁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形成工作合力,督促保险公司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辽宁保监局将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检查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和高管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停止接受农业保险新业务。
(五)各地市保险市场监管小组和保险行业协会要按照此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通过现场检查、巡查和行业自律等方式监督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