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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提供)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和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称各单位)报送辽宁保监局的公文,文种应当是"请示"或者"报告"。"请示"用于向辽宁保监局请求指示、批准。"报告"用于向辽宁保监局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辽宁保监局的询问。"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各单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请示",应在"请示"落款后面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辽宁保监局有关部门办理时能够与报送公文的单位及时取得联系。
  三、各单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请示",应当坚持"一事一文"的原则,不得将不相关的事项放在同一份"请示"中。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划分的项目逐项申报,不得将多个项目的许可申请合并在同一份申请中报送。
  四、除辽宁保监局特别规定的外,各单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行政许可材料,应当有说明报送材料情况的公文。报送的材料作为该公文的附件,应在公文正文后面及落款前面列出附件清单。
  五、各单位报送辽宁保监局的公文,除辽宁保监局有关业务部门特别要求的外,主送单位应写"辽宁保监局",不得将主送单位写为有关业务处室。
  六、各单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公文,报送主体应当符合有关保险规章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规定的报送主体报送。
  七、各单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的公文,应当统一用A4纸印制,并装订整齐。除特别要求的外,各单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公文,应一式三份(附件材料可以是一份原件加两份复印件)。
  八、各单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公文,应当由本单位负责文秘工作的部门统一向辽宁保监局办公室报送(行政许可类文件统一向辽宁保监局法制处报送),各单位内设部门或下属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向辽宁保监局报送公文。各单位应当建立报送公文的登记簿,对报送辽宁保监局的公文统一管理。九、各单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公文(行政许可类文件除外),一律交辽宁保监局办公室接收办理。主送辽宁保监局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辽宁保监局有关业务部门,除辽宁保监局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也不得直接送交辽宁保监局领导同志个人,以免影响公文运转秩序和领导工作安排。
  本通知下发后,辽宁保监局将对不符合公文报送要求的公文采取退文处理。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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