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提供)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自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辽宁保监局《辽宁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及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能够严格执行继续教育相关法规政策,认真履行相关管理责任,在加强保险中介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队伍稳健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明确相关管理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辽宁保监局不再受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申请,已经由辽宁保监局认证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认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受理延期申请。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可以采取自主培训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单位进行培训。
二、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责任。一是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辽宁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及《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107号)规定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认真制定管理制度、设置培训课程、安排培训师资,自主开展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并督促所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到期前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及学时;二是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建立继续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并对继续教育培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继续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应包含参训人员的个人信息、参训地点、参训时间、参训形式、参训内容、累计学时等方面的情况;三是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继续教育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和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其中,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应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员范围、参训人员清单、培训讲义、培训形式、授课人情况、培训负责人等方面的内容。请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送本机构2009年下半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三、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行业自律职能,认真做好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负责《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订购、发放、登记等管理工作,要确保培训机构、参训人员及时领购培训证书。各保险行业协会在换发资格证书时,要认真复核申请换证人员前三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继续教育培训记录档案进行核对。对于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供虚假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材料及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换发资格证书。
四、辽宁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地对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保险行业协会的继续教育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对于提供虚假培训报告、培训证书或培训记录,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辽宁保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