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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中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提供)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9年第106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91号)中有关消防验收、备案的规定,经请示中国保监会,现对行政许可项目中需要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须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的,在行政许可申请时仍须提交消防合格证明;
  二、对须进行消防备案的,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备案凭证或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材料视为消防合格证明;
  三、对无须消防审核验收与备案的,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已经加强新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不再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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