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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提供)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监管小组: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我省贯彻落实《处罚办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处罚办法》是中国保监会在当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规模不断提高、违规问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出台的一项重要监管制度,对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充分认识《处罚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中国保监会10月12日视频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传达,全面贯彻落实。高管人员要带头学、亲自抓,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组织本机构深入学习《处罚办法》和中国保监会视频会议精神。
  二、大力宣传,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利用网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将《处罚办法》和中国保监会视频会议精神传达至基层机构,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处罚办法》,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信息刊物、网站、媒体等载体,积极宣传《处罚办法》,并督促各会员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处罚办法》。各地市监管小组要将宣讲《处罚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对各地学习贯彻落实《处罚办法》的情况做好监督检查。
  三、周密部署,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以《处罚办法》的出台为契机,认真对照《处罚办法》和《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保监发〔2009〕99号),集中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在自查中,各省分公司要敢于暴露问题,切实将问题查深、查透、查实,严禁"走过场、走形式",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10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等资料,书面报告辽宁保监局。
  四、落实责任,切实做到惩防结合。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总结自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认真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犯罪案件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要认真对照《处罚办法》以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时梳理现有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认真做好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的"废、改、立"工作。通过惩防结合,实现依法合规经营。
  五、做好总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在11月30日前将本系统学习落实情况、自查自纠结果、整改措施、中支以上责任人名单书面报告辽宁保监局。
  辽宁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监管,并根据各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在明年选择部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自查流于形式、问题反映不全面、瞒报和漏报的机构,辽宁保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学彬、赵万里
  联系电话:024-22596035、22596575
  传真电话:024-22596583
  电子邮件:circshenyang@163.com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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