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办发〔2009〕79号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省、市保险行业协会预(决)算的管理。根据辽宁保监局的安排,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保险行业协会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保险行业协会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预(决)算管理,强化财务预算内部监督,提高协会经费使用效率,保障协会工作平稳健康运行,依据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协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协会及其分支机构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 各协会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坚持“以支定收、勤俭办会、公开透明、合理使用”的原则,逐步实行协会经费的全面预算管理,并主动接受理事会、地方民政部门和辽宁保监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协会依据辽宁保监局授权和委托,负责协助对各市协会及其分支机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协会财务预(决)算管理是协会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审核、执行、决算和检查。
第六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是协会财务预(决)算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预算管理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在辽宁保监局的指导监督下,成立全省协会预(决)算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省市协会、省级会员公司代表。负责研究制定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则和标准,组织审查各协会预算编制和决算,组织监督和检查各协会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在省协会秘书处设立全省协会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协会预(决)算管理工作以及预(决)算管理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审核
第九条 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实行经费收支综合预算。收入预算要统筹考虑会费收入、考试费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纳入财务收入预算管理,不得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
第十条 经费支出预算要确保重点支出需求。既要保证秘书处及其分支机构正常运转的需要,又要保证经费开支的合理性、科学性和节约性。
第十一条 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均为财务预算编制主体,应分别单独设立预算,分支机构作为协会经费报账制单位,协会对其分支机构预算编制和执行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协会秘书处于年底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人员编制和日常办公需求,提出协会下一年度经费收支初步预算编制,并附预算编制说明。
(二)各协会秘书处将初步预算编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查,讨论通过后形成预算编制审核材料,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预算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预算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协会上报经费收支初步预算进行逐项审核,综合分析全省协会预算编制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建议,提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终审,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反馈各协会。
(四)各协会根据上述审核意见对本单位初步预算编制进行修订完善,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合理测定会费收缴办法和标准,并报预算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审核主要从预算项目、预算额度、预算编制说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预算项目审核。按照辽宁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会计报表定期报送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费用支出科目逐项审核预算项目,对于套用科目、变通科目的预算项目提出异议和重新编报要求。
(二)预算额度审查。预算额度应符合协会人员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本着“节俭办公、以支定收”的原则,对明显超出平均预算额度水平和实际情况的预算额度,要求相关协会削减预算和重新编报要求。
(三)预算说明审查。预算编制说明要求充分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详细说明预算编制与上一年度预算编制存在差异的原因,如实报告预算编制的基础信息和计算依据。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四条 各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费支出应严格审批手续和签批制度,按照《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财务指引》相关规定,实行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严格控制在预算项目和金额范围内。
第十五条 各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经费收支预算一经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除政策或机构人员变化等对预算有较大影响的需调整预算外,一般不得追加预算。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预算管理的执行单位,应及时、全面和真实地将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理事会和预算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会计年度期末,各协会及其分支机构核算全年各项收入并及时清理各项往来款项,按照有关规定和统一要求编制年度财务决算,适时向理事会和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八条 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协会及分支机构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和抽查,针对审核中反映的问题,应书面反馈给被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和辽宁保监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