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办发〔2009〕84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在新《保险法》实施之际,为了更好地解决保险纠纷,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现将做好辽宁省保险行业信访投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中心工作流程
1、受理中心统一接收信访投诉事项,根据《中国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进行分类。
2、对属于辽宁保监局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辽宁保监局相关处室立案调查处理。
3、对不属于辽宁保监局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受理中心转交保险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办理。
4、对符合调解条件的保险合同纠纷,由受理中心移交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5、相关法律文书和反馈情况报告等均依托“辽宁保险行业OA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保险纠纷快速处理的网络化流转和在线管理。
二、受理中心公示内容
1、名称:辽宁省保险行业信访投诉受理中心。
2、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1号辽宁省邮政公司大厦21楼2110房间。
3、投诉和调解受理电话:(024)22562500。
4、投诉和调解传真电话:(024)22562505。
5、电子邮箱:lnbxhyxy503@163.com。
三、受理中心工作职责
1、信访投诉转办函、告知书、答复书等文书均由辽宁保监局制作和发布,由受理中心负责送达和督办,具有行政执法效力。拒不办理或延期办理的,视为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
2、调解协议书、调解结案书等文书均由省保险行业协会调解中心制作和发布,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对拒绝或妨碍执行调解协议书的保险机构,将依照行业自律协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相关要求
1、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做好保险信访投诉受理中心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服从和配合受理中心,共同推进我省保险纠纷的快速处理工作。
2、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受理中心来解决保险纠纷,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在各级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通知第二部分“受理中心公示内容”。
3、受理中心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总结纠纷处理中反映出的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通过建议书等形式提请有关保险机构在业务管理和服务标准等方面予以加强或是改进,并定期向辽宁保监局提交分析报告,便于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