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办发〔2009〕78号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内设机构和编制的管理,根据辽宁保监局的安排,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辽宁地区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系统推进全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人事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秘书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根据《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及《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人力资源管理指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编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设机构是指各协会秘书处内部常设职能部门,不包括协会分支机构和临时性工作机构;编制是指各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四条 各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编制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精简高效原则。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行扁平化管理,鼓励一人多岗以及临时抽调会员单位人员,提倡内设部门合署办公,减少协会运行成本;
(二)科学统一原则。适应协会自律和服务职能发挥,建立完善省市协会联动工作机制,依据全省统一标准,配备内部机构和人员。
(三)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和辽宁保监局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五条 内设机构和编制管理是考核协会工作和秘书长履职的重要内容。省协会依据辽宁保监局授权和委托,负责对各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日常管理。
省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由理事会和辽宁保监局负责审查、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内设机构
第六条 各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及职责:
行政综合部: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文秘、信息、人事、行政、财务等综合性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险工作部:负责财险公司会员单位的自律和会员服务工作;
寿险工作部:负责寿险公司会员单位的自律和会员服务工作;
中介工作部:负责协会秘书处专业和兼业中介机构会员单位、中介从业人员考试和管理以及中介市场自律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协会秘书处应按照上述规定,统一设置内设机构。各市协会秘书处设立、变更、撤销内设机构应事先提出工作方案,经省协会同意后由市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通过。方案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撤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相关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和隶属关系;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八条 各协会秘书处编制的确定应全面考虑当地市场规模、会员数量、协会经费等多方因素,实行总量控制。
各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编制数量由省协会适时发布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协会秘书处编制限额及负责人(秘书长正、副职)职数为:
(一)省协会秘书处编制12人,其中正、副秘书长2名;
(二)沈阳市协会秘书处编制10人,其中秘书长1名;
(三)鞍山市协会秘书处编制8人,其中秘书长1名;
(四)其他各市协会秘书处编制7人,其中秘书长1名。
第十条 各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职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内设机构编制4名以下的,为1名;
(二)内设机构编制5名以上8名以下的,为2名以下;
(三)内设机构编制9名以上20名以下的,为3名以下;
(四)内设机构编制21名以上的,为4名以下。
第十一条 各市协会秘书处增加编制,应事先提出编制增加方案,经省协会审查同意后报理事会通过。具体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增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编制增加的数额及负责人职数增加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市协会秘书处,由省协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追究秘书长的领导责任:
(一)擅自设立、变更、撤销工作部门;
(二)超职数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超编制限额录用、聘任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各协会秘书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违反规定录用、调任、转任、聘任的工作人员,由录用、调任、转任或者聘任的协会秘书处负责清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