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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提供)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辽宁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辽宁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打击车险假赔案,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工作的意义
  随着车险市场的发展,车险领域假赔案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车险理赔工作的各个环节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风险隐患。实施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将能全面遏制理赔环节存在的风险,有效减少假赔案,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提升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
  二、实施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各负其责,全力推进。各保险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推进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工作。
  (二)加强协作,协调一致。各保险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工作中要相互配合,保持工作措施的协调一致,踏实推进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工作。
  (三)加强监督,确保成效。辽宁保监局将密切跟踪各
保险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开展的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全面实施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工作
  (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完善车险理赔各项管理制度,加大车险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风险管控力度,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的"跑、冒、滴、漏"。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理赔时限规定,加快理赔处理速度,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各省分公司在加强理赔管理的同时,要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落实理赔服务承诺,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等各种理由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严格车险理赔权限管理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加强核损、核赔岗位建设,加强对理赔人员准入、培训、考核和退出的管理,严格各级分支机构的理赔权限管理,建立理赔岗位问责制。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加强对修理费用和修理质量的审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完善理赔信息系统管理,逐
步实现理赔系统全流程管控,不断压缩理赔环节水分。
  (三)强化车险接报案环节管控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将接报案统一集中至省级机构管理,要积极引导被保险人出险后拨打公司报案电话。公司接到报案后,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要及时向被保险人详细、准确说明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
  为加强理赔后续服务,进一步完善车险接报案管控制度,2009年11 月1日起,对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各保险机构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
  (四)严格管控代领保险赔款风险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对签订"直赔"协议(即被保险人不向修理单位直接支付修理费用,而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赔款冲减被保险人应交的修车款)的修理单位,要加强事故车赔付前的查勘定损,并经详细审核后凭修理单位提供的被保险人授权书、维修清单及发票支付保险赔款。对实行"直赔"协议支付保险赔款的,各公司要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严格将保险赔款划入以承修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为户名的银行账户,并通过电话回访或书面方式告知被保险人。
  对于不能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授权书的修理单位,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不应与其续签"直赔"协议。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明确各级分支机构签订"直赔"协议的修理单位的资格条件、日常管理及检查监督规定等,并将相关规定于2009年11 月1日前报辽宁保监局备案。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探索采取适当方式,结合保险维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立行业直赔修理单位名录,及时公布,并将"直赔"协议的履行情况纳入评价管理体系。
  除上述情形以外,自2009年11月1 日起,交强险或商
业车险赔款应支付给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其他单位或人员代领车险赔款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明确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核实。
  (五)严格管控资金支付风险
  对于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明确要求各级分支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支付结算规定,对1000元以上的赔款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对于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明确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引导被保险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赔款。赔款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自2009年11月1 日起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可根据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非现金支付最低限额,可进一步限定采取汇款、网上银行等无背书功能的转账支付方式。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落实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对于车险赔款金额超过人民币1 万元以上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明确要求各级分支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令〔2007〕第2号)的要求,核对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文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或者影印件。
  (六)建立车险理赔回访和承保理赔信息社会查询机制
  自2009年11 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机构在车险赔款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要对客户进行理赔服务回访。对于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或赔付金额较大的,保险机构可与被保险人本人进行当面回访。相关回访录音及记录应妥善保存,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在已建立的车险理赔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基础上增加承保信息查询,要通过网站或电话等方式实现由客户自助查询车险保单基本信息,提高承保信息的透明度社会监督力度。
  在现有车险信息平台工作的基础上,省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推进商业车险信息进平台工作,建立集中统一的查询平台体系。
  省保险行业协会要集中行业力量,逐步建立辽宁省机动车保险维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通过对维修企业的等级评定,选定保险维修企业,以及持续的定期评价调整等实现体系的运转,挤出理赔水分,控制理赔环节中存在的风险,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
  (七)加大联合打击假赔案力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在已实施的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工作的基础上,加强车险理赔稽核监督机制建设,加大对内外勾结骗取车险赔款等的查处力度,发现线索要按规定及时向当地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办公室或省协会移交,提高打击准确度,减少经营损失。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及时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商业车险高风险业务数据并在承保时充分利用省行业协会已经建立的"高风险车辆信息查询平台",实现风险信息共享,防范和化解骗保风险。
  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逐步建立车险理赔人员资格标准和"黑名单"制度。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好辽宁保监局和辽宁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协作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辽保监发〔2009〕106号),明确协会在打击保险领域犯罪方面的角色定位,尽快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办案协作制度、工作联络和情况通报制度,在已经取得的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工作成果基础上,围绕"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加大对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抓紧对车险理赔风险状况进行排查,尽快完善车险理赔制度、调整理赔流程、加强信息系统管控,并将排查情况、整改落实方案等于2009年11月1 日前上报辽宁保监局。
  辽宁保监局将根据各公司的排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选取2至3家财产保险机构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中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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