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发〔2012〕25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机构数量与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引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我局制定的《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要认真学习,有效落实,按照《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做好机构设立计划的申报工作。
二、各保险机构要在2012年5月15日前按要求申报本年的机构设立计划。鉴于2012年是《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工作指引》实施的首年,我局在审核2012年机构设立计划时不考虑上一年度批准的机构设立计划的实施情况。
三、2012年财产保险机构市场准入限制地区为本溪、铁岭、营口、葫芦岛,其余地市为非限制地区;人身保险机构市场准入限制地区为鞍山、抚顺、营口、辽阳、葫芦岛,其余地市为非限制地区。
联系人:武欣伯
联系电话:024-22596086
特此通知。
附件: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工作指引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机构数量与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引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工作坚持"市场需求、分类审核、松紧适度、扶优限劣"的原则,坚持机构准入与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保险市场承载能力相适应、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相匹配。
第二章 准入资格
第四条 根据辽宁保险市场实际,将全省13个市(不含大连)划分为限制地区和非限制地区,两类地区适用不同的准入资格条件。
第五条 在限制地区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
(二)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具备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三)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四)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五)上一年度分类监管评价类别为A类,且合规指标得分30分,投诉率指标得分大于4分(含4分);
(六)有具备高管任职条件的拟任负责人;
(七)上一年度严格执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八)上一年度批准的机构设立计划已经实施;
(九)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在非限制地区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
(二)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具备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三)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四)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辖区内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的已设机构在上一年度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上一年度分类监管评价类别为C类以上(含C类) ,且合规指标得分20分以上(含20分);
(六)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七)上一年度严格执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八)上一年度批准的机构设立计划已经实施;
(九)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准入数量
第七条 已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每年设立机构数量不得超过5家,其中,中心支公司(含同级别营销服务部)不得超过2家;已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人身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每年设立机构数量不得超过7家,其中,中心支公司(含同级别营销服务部)不得超过3家。
第八条 首次在辖区内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不受上述资格及数量条件限制。首次申请在上半年提出的,最多可设立4家分支机构,其中在限制地区最多可设立2家分支机构;首次申请在下半年提出的,最多可设立2家分支机构,其中在限制地区最多可设立1家分支机构。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九条 辽宁保监局于每年3月1日前公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限制地区和非限制地区。
第十条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准入条件,于每年4月15日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当年分支机构设立计划,对未按期报送机构设立计划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辽宁保监局不再接受其分支机构准入申请。
第十一条 机构发展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设分支机构的地市、机构层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数量;
(二)申请人偿付能力充足声明;
(三)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拟设分支机构可行性分析;
(五)本指引第五条第4款和第六条第4款所列受处罚情况说明;
(六)拟任负责人或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辽宁保监局将向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反馈准入管理结果。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指引设立要求的拟设分支机构,其设立、开业应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保监局2008年3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保险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暂行)》(辽保监发[200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