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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

  

辽保监发〔2010〕25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并按照本单位建立的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认真执行。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要求,做好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报送工作。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告方式,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报送。报送时,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件电子版。
  (一)专报
  专报由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做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5日内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辽宁省辖内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将本级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向辽宁保监局报告。
  (二)季报
  季报填列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汇总辖内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并于季后7日内将季报报送辽宁保监局。案件责任追究季报应随同司法案件季报一并报送。
  若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案件责任追究事项,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也应采取零报告。
  (三)报送要求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案件责任追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报送的案件责任追究信息应当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签字与公章应同时签具。
  请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之前,将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报送负责人以及报送联系人情况(详见《通知》附件3)报送至辽宁保监局。
  上述情况若有变动,应在10日内向辽宁保监局报告。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参照《指导意见》制定本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做好办法报备和责任追究情况报送等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辽宁保监局反馈。
  联 系 人:刘健锋
  联系电话:024-22596949
  传真电话:024-22596739
  电子邮件:jianfeng_liu@cir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2、《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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