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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提供)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

  辽宁省教育厅

   

   

  辽保监发[2007]1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大地财险大连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国家十部委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辽宁省教育厅和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于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发了辽保监发[2006]84号文件《关于积极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推进校方责任保险的相关工作。该项工作开展以来,运行比较平稳,为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校方责任保险不同于学生平安保险和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所需经费按照《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民办学校所需保险费用由学校筹措。校方不得将购买保险的费用转嫁到学生身上。

  二、各保险机构要切实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产、寿险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寿险公司不得经营责任保险业务。严禁出现销售误导、虚假宣传行为;对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谋取保险业务中保险合同以外的任何其它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要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强化学校安全管理,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关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严格遵循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保监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满足各级各类学校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风险提示、预防检查等防灾防损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稳步健康地开展。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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