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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提供)

  

辽保监发〔2011〕87号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我局对原《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办法》(辽保监发〔2006〕8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辽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形成创先争优的激励机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及其秘书长。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辽宁保监局成立辽宁保险行业协会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意见反馈和结果确认等事项。
  第五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对考评对象进行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公开考评内容、方法、程序、等次、考评结果,增强考评工作的透明度。
  (三)注重实绩原则。把是否有效开展行业自律、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加强自身建设作为考核依据。
  (四)会员公认原则。把会员单位对秘书处和秘书长工作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协会秘书处工作的重要内容。
  (五)奖惩分明原则。设立奖励、惩戒和否定项目,对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秘书处、不称职的秘书长予以惩戒。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分为内部管理、工作绩效、会员满意率、主管部门评价和奖励惩罚项目5个部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内部管理10分、工作绩效40分、会员满意度40分、主管部门评价10分,奖励惩罚事项作为加减分内容。
  第七条  内部管理(10分)
  (一)协会机构建设情况(2分)。包括协会工作制度建立情况(0.5分);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情况(0.5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0.5分);重大事项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情况(0.5分)。
  (二)秘书处建设情况(4分)。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1分);秘书处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1分);秘书处财务资产管理情况(1分);秘书处员工队伍建设情况(1分)。
  (三)会费收取与管理(2分)。包括年度会费预算是否报上级审查并由理事会讨论决定(1分);年度会费收取和支出是否符合预决算标准(1分)。
  (四)工作计划、总结,重大事项、信息是否及时向辽宁保监局报送(2分)。
  第八条  工作绩效(40分)
  (一)自律方面(20分)
  1、自律公约执行机构建设情况(2分);
  2、遵守执行自律公约情况(2分);
  3、自律检查广度、力度和深度(3分);
  4、对违约会员依约处理情况(4分);
  5、当地保险市场秩序情况(5分);
  6、完成主管部门交办任务情况(4分)。
  (二)服务方面(20分)
  1、维权工作(6分)
  ①向政府或监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情况(2分)。
  ②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争取良好政策环境情况(2分)。
  ③制止和纠正侵害会员权益行为情况(2分)。
  2、协调和交流工作(8分)
    ①协调处理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的矛盾和争议情况(2分)。
  ②办理群众投诉咨询情况(2分)。
  ③业内外交流与沟通情况(2分)
  ④总结交流行业性发展经验情况(1分)。
  ⑤会员间信息联系交流平台或渠道建立情况(1分)。
  3、宣传工作(6分)
  ①举办行业性宣传咨询活动情况(2分)。
  ②宣传保险知识和保险法律法规情况(1分)。
  ③媒体宣传协会及保险业活动情况(1分)。
  ④对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负面、不实新闻报道处理情况(2分)。
  第九条  会员满意率(40分)
  会员单位对秘书处和秘书长在履行自律与服务职责方面的民主测评意见。
  第十条 主管部门评价(10分)
  辽宁保监局办公室参考各处室意见对协会秘书处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奖罚项目
  (一)奖励项目(根据所列项目计算附加分值,每项加1分,最多加5分,没有不扣分)
  1、当年被评为省或市级先进单位。
  2、当年省市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专门批示。
  3、当年保险工作被纳入地方性法规、规划或政策性文件。
  4、当年获得政府对行业专项支持。
  5、当年取得重大创新成果。
  (二)惩罚项目
  1、辽宁保监局当年收到对秘书处的有效举报、投诉视情况予以扣减1-5分。
  2、秘书处工作人员在代理人考试、自律检查等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视情况予以扣减1-5分。
  第十二条  否定项目
  秘书长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当年秘书处和秘书长考核档次为不达标、不称职。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评价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
  由辽宁保监局组织实施,并会同省保险行业协会对各市协会秘书处进行考核。日常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进行,采取自评、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对省保险行业协会的考核,由辽宁保监局办公室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一)秘书处考核程序
  1、秘书处自评。根据第七、八条所列项目,进行自评。
  2、满意率测评。考核工作小组印制《协会秘书处和秘书长年度工作民主测评表》(见附件),秘书长代表秘书处述职后,以现场无记名测评的方式向全体会员单位征求对秘书处履行职责情况的意见。满意率折算成对应分数。
  3、综合评价。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秘书处自评、会员单位民主测评情况,结合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秘书处考核分数和考核档次。《协会秘书处和秘书长年度工作民主测评表》中"协会自律工作情况"和"协会服务工作情况"满意率作为综合评价的参考。
  (二)秘书长考核程序
  1、秘书长自评。同秘书处考核程序,以秘书处自评分值为准,不重复自评,并提交秘书长年度述职报告。
  2、满意率测评。同秘书处考核程序,分值以《协会秘书处和秘书长年度工作民主测评表》中"秘书长履职情况"得分为准。
  3、综合评价。同秘书处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档次
  秘书处考核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分数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60分-85分为达标,85分以上为优秀。
  秘书长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分数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60分-85分为称职,85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六条  辽宁保监局每年对年度档次为优秀的协会秘书处和秘书长予以通报表扬;对于不达标档次的协会秘书处要求限时整改,对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秘书长建议协会理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对自评中虚报、假报的,经核实后考核档次为不达标、不称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附件:协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民主测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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