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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保险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全区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区别于财务统计等特定信息,是指与保险业发展相关的监管、经营和保险社团组织活动等反映保险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学术性信息。

  第三条保险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全区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信息,为全区保险行业互通有无和各级领导统领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办公室是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 信息工作主体

  第五条保险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全区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监局机关各处(室)、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六条做好信息工作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必须增强信息工作意识,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把报送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建立信息报送的快速反应机制,切实履行责任,常抓不懈。

  第七条各单位应指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责任人,指定1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信息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责是:提高对信息工作的认识,创造有利于开展信息工作的环境;围绕全区保险业改革发展经营情况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信息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的信息;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信息工作质量。

  第三章 信息工作联络员

  第九条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经济、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大政方针和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文字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善于把握大局,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十条 信息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主动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险业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进展及发展动态和重要事件;

  (二)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三)与保监局办公室经常保持联系,承办有关信息事务。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是:

  (一)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单位所属部门撰写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三)对本单位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信息采编

  第十二条 要根据全区保险业发展实际和本单位中心工作,进行信息采集。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保监局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有关全区保险业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三)各级主要领导视察各单位的情况;

  (四)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绩;

  (五)各单位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大型项目,高层人事变动等;

  (六)重要的突发性事件与敏感问题;

  (七)调研报告、考察报告、专题研究报告;

  (八)保监局办公室布置的信息收集或调研任务;

  (九)其他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作用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认真进行筛选、分类、加工、处理;编辑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

  信息采编的内容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性:信息内容、观点、概念、时间、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事实正确客观,既不能夸大渲染、也不能随意缩小;

  (二)时效性:避免因工作拖拉失去有价值信息的报送时机,导致信息的迟报和漏报;

  (三)全面性:要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采集信息,做到点面结合、喜忧结合;

  (四)适用性: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的重点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

  (五)综合信息要有一定深度。要透过表面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重大问题要跟踪调研和开展专题调研。

  第十四条信息工作人员对编辑的信息要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送审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信息报送应一事一报,主要采用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及时报送;机密事项的报送,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失泄密。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省部级领导到各单位视察工作情况,要在视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三)一般事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保险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的情况、问题、经验和政策建议、各公司的发展经营情况等综合性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保监局机关各部门通过保监会办公自动化系统内网电子邮箱报送;其他各单位将信息发至保监局对外接收信息邮箱hhhtbjb@263.com。必要时各单位可以同时用传真报送,具体格式见附件3。

  第十八条信息报送前,需经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要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但要在事后补办审签手续。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保监局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有信息刊物、和网上发布两种形式。信息来源主要为各单位报送的信息、约稿或者领导批示刊载的信息。

  (一)信息刊物:信息刊物是信息的重要载体。保监局办公室主要刊物有《值班简报》、《保险工作简报》和《保险监管信息》等刊物。

  (二)网上发布:信息刊物《值班简报》、《保险工作简报》、《保险监管信息》同时通过内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

  第二十条保监局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七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一条保监局办公室根据积分情况,对信息工作进行评比,每个季度进行一次通报。

  对报送信息不积极或迟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督促其做出改进,并通报批评。对不称职的信息员及时更换。

  第二十二条采用信息积分标准:被保监局《值班简报》采用1条信息1分,采用后上报中国保监会被采用加1分;被保监局《保险工作简报》采用1条信息5分,采用1条简讯2分,采用后上报中国保监会被刊登或采用加10分;被保监局《保险监管信息》采用1条信息5分,采用后上报中国保监会被刊登或采用加10分;瞒报、漏报、误报1条重大信息扣10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分。

  第二十三条信息工作达标要求:

  保监局机关各处(室):每季度积20分、每年积60分为信息工作达标单位。

  其他各单位:每季度积10分、每年积25分为信息工作达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保监局办公室每季度发布《全区保险信息情况通报》,对上季度各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信息分管领导和信息员的期末绩效考核应适当考虑保监局对该单位的信息工作考评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内蒙古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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