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发[2007]98号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整顿规范和行业自律工作全省联动和有效落实,辽宁保监局鼓励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在有条件的县区,成立县区财险自律工作委员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机构和人员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可以选择在保费收入、主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县区,组织当地财险机构按照自愿原则成立县区财险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可由当地各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派员兼任,原则上人保、太保、平安、中华联合四家公司应指派人员,其他公司如有条件可以派员参加。委员会办公场所可以由当地人保分支机构提供。
二、归属关系
各县区财险自律工作委员会隶属于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服从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协会章程和会员意愿向委员会适度授权,加强县区自律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形成市、县区联动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县区自律工作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三、工作职责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自律工作需要,赋予县区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工作职责:
1、督促本地区财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控制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财险机构诚信制度,参与建立各市保险主体信用评价机制。
3、对财险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
4、对于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委员会成员单位,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惩戒建议或根据授权进行惩处处理。
5、完成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四、相关要求
1、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县区财险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建设,积极探索县区市场行业自律工作的有效模式和途径,并及时向辽宁保监局驻各地市保险市场监管小组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各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对此项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在财力和物力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成员单位应选派年富力强、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以及较强监督检查能力的人员参与委员会工作。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