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辖区内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2]1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说明》(保监会令[2004]8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内蒙古保监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
(三)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第五条 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报程序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筹建由保险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内蒙古保监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
(二)营销服务部申报表、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申报表;
(三)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六)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变更营销服务部有关事项的申报程序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内蒙古保监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二)营销服务营业地址变更备案表;
(三)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营业范围,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内蒙古保监局上报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变动情况报告,并分别提交营销服务部名称变更备案表、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变更备案表、营销服务部营业范围变更备案表,由内蒙古保监局负责备案,保监局不存在疑义,保险公司可办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换发事宜。
第七条 撤销营销服务的申报程序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撤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二)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三)总公司书面意见书;
经批准,撤销营销服务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交回《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营销服务部的审批时限
内蒙古保监局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报的保险公司。保险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应悬挂在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 营销服务部许可证编码
为了加强保险营销服务部机构编码的管理、监督,准确反映
保险营销服务部的有关信息,发挥代码在机构管理中的作用,我局对保险营销服务部的机构编码规定如下: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机构编码为9位。其中第一位为营销服务部的业务性质,L代表人寿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P代表财产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R代表再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E代表其他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第二、三、四位为保险营销服务部所隶属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确定(见附件1);第五、六位为时间码,为批准设立年限;最后三位是顺序码。
第十条本指引由内蒙古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