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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险统计工作考评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提供)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统计工作,加强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的考核,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评对象为自治区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本办法也同时适用于省级以下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但对省级以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进行单独考评,相关考评分数直接计入对其省级分公司的考评中。

  第三条 考评频度为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

  第四条 考评方式采取百分制,年度考评分数为各季度考评分数的平均数。

  内蒙古保监局成立保险统计工作考评小组,设在统计研究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保险统计考评工作。

  第五条 考评内容为各保险公司的保险统计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

  (二)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的报送工作;

  (三)保险统计季度分析工作;

  (四)保险统计调研、保险统计专项分析等其他统计资料报送工作;

  (五)其他保险统计工作。

  第六条 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考评标准(20分)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相关的统计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4分)。

  (二)设立或者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立统计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并将指定或变更的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和保险统计联系人向内蒙古保监局报备(5分)。

  (三)统计工作人员对所从事工作熟悉,具备基本的业务技能,具有相对稳定性。工作变动时,能够认真办清交接手续,确保统计工作不断、资料不乱(5分)。

  (四)统计设备配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符合保监会有关文件要求(3分)。

  (五)其他在统计制度执行方面所做的工作(3分)。

  第七条 统计数据信息报送考评标准(20分)

  (一)严格按照保监会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全科目数据信息(5分)。

  (二)不得漏报、瞒报、虚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确保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与公司帐表数据的一致性(10分)。

  (三)其他统计数据信息报送方面的工作(5分)。

  第八条 统计季度分析工作考评标准(40分)

  (一)按照内蒙古保监局下发的分析指引要求,及时报送季度统计分析报告(10分)。

  (二)季度分析报告内容全面、丰富、有质有量,为保险监管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10分)。

  (三)季度分析报告有针对性,对业务发展的原因分析深刻、透彻(15分)。

  (四)按时参加保险监管季度分析例会,并按照要求认真准备会议材料(5分)。

  第九条 其他保险统计工作考评标准(20分)

  (一)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调研报告、专项分析报告(10分)。

  (二)积极配合统计调研和统计检查工作(5分)。

  (三)及时认真完成其他保险统计工作(5分)。

  第十条 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况,内蒙古保监局将对各公司综合评分进行扣减:

  (一)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和保险统计联系人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内蒙古保监局,扣2分;内部分工不具体、联系人不明确、影响工作的,扣3分。

  (二)“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数据信息出现漏报、错报或与公司实际经营数据不符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三)未按时上报季度分析报告的,迟报1天扣1分,迟报超过3日(不包括3日)扣5分。

  (四)季度分析报告缺乏内容,数据不准确、原因分析不深刻,视情况扣5-10分。

  (五)不按时参加保险监管季度分析例会的,每次扣2分,参加人员不符合会议要求的(书面请示保监局同意的除外),每次扣1分。

  (六)对保监局开展的统计检查、调研工作配合不力的,每次扣5分。

  (七)不能及时答复保监局下发的监管质询,每次扣5分;完成质量不高,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5分。

  (八)不能及时保质保量完成保监局布置的其他保险统计工作的,每次扣1-5分。

  第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在保险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有《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章第三十六条列示的下面七种表现的,在季度考评中给予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一)在改革和完善保险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完成保险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保险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推广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保险统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保险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保险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十二条 建立保险统计工作考评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对考评结果“优秀”(即考评分数高于90分)的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对年终考评结果优秀的公司,建议其对统计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保监局给予荣誉表彰;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即考评分数低于60分)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分别采取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谈话、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出现提供虚假统计信息、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等其他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司,考评结果一律视为不合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保监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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