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妥善处置由突发事件引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市场风险,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保险业健康、稳定、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
(2)分级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三个等级实施,启动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3)预防为主,有效应对。内蒙古保监局各部门、各保险机构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4)保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
1.4适应范围
(1)可能严重影响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及相关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及相应的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内蒙古保监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内蒙古保监局局长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特殊情况下,内蒙古保监局局长可以指定一名副局长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办公室、产险处、寿险处、中介处、统研处、人教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2.2 指挥中心职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动资金、物资和调配相关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全区保险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3 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内蒙古保监局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自治区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收集、分析、上报、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调查、核实、分析、突发事件有关情况等。
3预警机制
3.1信息的监测报告
内蒙古保监局各处室通过日常监测,现场、非现场检查或者接收自治区各保险公司报告,获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保监局办公室,并随时补充报告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
内蒙古保监局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报告。
内蒙古保监局应当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向中国保监会、自治区政府报告以及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通报和沟通相关信息。
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应当按季度报送辖内和企业内部的金融风险状况。内蒙古保监局办公室据此对全区保险业的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沟通。
3.2 报告方式和内容
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性质、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电话。
通常状态下,预警信息应当于2日内报送内蒙古保监局。事态紧急时,应急单位应当以口头形式向内蒙古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的简要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并于第二日提交上款规定的书面报告。
4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4.1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稳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预案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处置工作按三个等级实施,并实行分级管理。发生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4.2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发生特大洪水、沙尘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灾害或严重群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害或事故造成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20人以上;
(2)因灾害或事故造成遭受保险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100人以上;
(3)因灾害或事故造成参加保险的生活、能源、交通、化工等基础设施遭受严重损失,对较大区域内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4.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发生洪水、沙尘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灾害或严重群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保险财产损失25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1500万元以上,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害或事故造成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因灾害或事故造成遭受保险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因灾害或事故造成参加保险的生活、能源、交通、化工等基础设施遭受严重损失,对较小区域内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4.4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发生洪水、沙尘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灾害或群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保险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500万元以上,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害或事故造成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10人以内;
(2)因灾害或事故造成遭受保险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50人以内。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1.1I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保险机构启动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在2小时内上报内蒙古保监局和当地政府。内蒙古保监局在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后成立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积极会同自治区政府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上报保监会、自治区政府。必要时,报请保监会成立指挥部,启动《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1.2 Ⅱ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保险机构启动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在2小时内上报内蒙古保监局和当地政府。内蒙古保监局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成立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积极会同自治区政府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上报保监会、自治区政府。
5.1.3 III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保险机构全面负责处置工作。内蒙古保监局应当随时掌握情况,积极与自治区政府沟通协调,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2信息报送
内蒙古保监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自治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
内蒙古保监局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等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通报突发事件情况,进行信息沟通,协调处置行动。
5.3 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内蒙古保监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可以指定或者调集内蒙古保监局各部门组成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制定科学、及时和具体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指挥中心总指挥负责与保监会、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进行协调。
有关保险机构指挥中心应当接受指挥中心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的领导,贯彻应急工作小组的决策,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应对的建议。有关保险机构指挥中心应当派专人进驻灾害或事故现场临时办公,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协调,果断有效地督促和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4新闻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内蒙古保监局和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应急单位对突发事件实行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者对外发布信息。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5.5应急结束
内蒙古保监局办公室可以根据对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的评估,向指挥中心总指挥提出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或报请中国保监会批准,内蒙古保监局解散指挥中心,并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宣布终止本预案实施。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内蒙古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应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保留部分机构和人员负责善后工作。
6.2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内蒙古保监局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各保险公司应急单位应当于本预案或者本单位预案终止实施后一个月内向内蒙古保监局提交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应急处置评价应当包括:对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的描述和评价、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的运行和效果、对有关法规和监管措施及其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内蒙古保监局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各自预案。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1.1 应急通讯录
内蒙古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应急单位应当建立并定期更新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不空岗。
7.1.2 电脑信息系统保障
内蒙古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应急单位应当建立电脑信息系统应急方案,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突发事件状态下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
7.1.3公文收发保障
内蒙古保监局和各保险机构应急单位应当建立公文收发应急方案,实施专人收发。在电脑信息网络受阻、电子公文无法传输的情况下,确保纸质发文渠道的畅通。
7.224小时值班制度
实施突发事件报告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上下级之间信息畅通。
7.3经费保障
内蒙古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应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监督措施。
8奖励和处罚
8.1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内蒙古保监局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8.2处罚
内蒙古保监局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未能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发生的;
(2)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拒不服从内蒙古保监局和各保险机构应急单位的指挥和领导,工作懈怠,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突发事件事态升级的;
(3)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新闻报道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要求的。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的演练和评审
内蒙古保监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查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内蒙古保监局应当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根据演练、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估本预案的实施效果,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评审最长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9.2保险企业预案的监督管理
保监局应当督促自治区各保险机构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内容及其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3应急预案的培训
内蒙古保监局和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应急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应急处置负责人、联系人的培训工作。
10附则
10.1 本预案由内蒙古保监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10.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 附录内蒙古保监局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
部门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职务 |
电话 |
总指挥 |
智鹏飞 |
局 长 |
4908538 |
副总指挥 |
刘 甄 |
副局长 |
4688492 |
办公室 |
盛 晔 |
主 任 |
4908508 |
统研处 |
王 罡 |
处长助理 |
4918582 |
产险处 |
王世凯 |
处 长 |
4688338 |
寿险处 |
王 静 |
处 长 |
4688876 |
中介处 |
彭 飞 |
处 长 |
4688056 |
人教处 |
杨海军 |
副处长 |
4688320 |
24小时值班电话 |
|
|
46886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