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保监会互联网内蒙古保监局子网站(以下简称为“子网站”)管理,保证子网站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切实把子网站建设成为内蒙古保监局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和服务公众的桥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互联网网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保监会互联网内蒙古保监局子网站是中国保监会互联网网站(域名为www.circ.gov.cn)体系下的子网站之一,具有政务公开、办事指南以及互动服务的功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内蒙古保监局子网站管理遵循 “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自主更新、资源共享”的原则,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四条 内蒙古保监局子网站的管理应以中国保监会主网站的统一规划、协调和指导为前提,执行主网站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按照主网站的设计架构、栏目设置、页面版式等要求采集、审核、编发和管理子网站信息。
第五条 内蒙古保监局子网站的主管部门是保监局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本局网站进行整体管理,组织协调网站建设有关事宜;
(二)制定本局的网站管理规章制度;
(三)规划、设计本局网站自选栏目、页面版式;
(四)采集、审核、编发和管理本局网站信息;
(五)督促各处室及时提供信息资料;
(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保监局各处室根据自身工作职责,负责提供子网站相应栏目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统计研究处对子网站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搭建子网站运行的软硬件、网络环境;
(二)负责软硬件及网络安全设备的运行维护;
(三)建立和执行子网站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四)协助办公室对子网站进行管理;
(五)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 成立内蒙古保监局子网站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智鹏飞;副组长:盛晔、王罡;成员:徐志成、卢晓辉、郑征平。主要负责指导和督促本局子网站的建设工作,审核本单位拟发布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 内蒙古保监局子网站由管理员进行管理维护。管理员负责子网站整体的管理,具有信息发布、信息内容审查以及信息管理权限,对网站的栏目和模块履行特定管理和发布职责。
管理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文字水平和专业知识,且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本局子网站管理员指定为办公室信息宣传岗和统研处网络维护岗。信访投诉互动栏目由办公室信访投诉岗负责管理维护。
第三章 内容管理
第十条 内蒙古保监局子网站的信息发布遵循合法性、时效性及保密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发布在子网站上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时效性是指子网站信息要按照网站的栏目设计与信息更新分工,及时进行更新。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必须及时清理或进行技术处理,信息必须保持良好的时效性。
保密原则是指网络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采取严密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十一条 内蒙古保监局子网站的信息披露范围包括:
(一)保监局及各处室的机构信息,包括职责、机构设置、主要领导成员的简介、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互联网网址、电子邮箱等;
(二)保监局可对外发布的工作动态信息、新闻通稿、刊物、领导活动及讲话等;
(三)保监会规章、保监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
(四)保监局作出的涉及不特定对象的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意见、解释等;
(五)保监局有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种类、权限、程序、救济途径和其他事项;
(六)保监局的公告通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人员招录信息;
(七)保监局形成的可供公开的统计信息;
(八)保监局的办事指南;
(九)全区保险机构名录;
(十)保监局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保监局办公室对保监局子网站的内容负责。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三条 保监局子网站信息发布的流程:首先由保监局办公室对各处室提供的信息以及自行采集的信息进行编辑,然后报网站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同意发布后再由信息员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要保证及时性。一般的信息要在采集编辑审核后3个工作日之内发布更新;重大信息要在采集编辑审核后1个工作日之内发布更新。
第十五条 保监局办公室应严格执行信息审查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内容较为重要或敏感,可能在辖区保险业和社会上引起较大影响的信息,应报网站管理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 安全保障及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各管理员仅可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管理维护操作,不得进行任何超越权限的操作。
第十八条 各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及电子密钥,防止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保监局办公室根据各处室报送信息情况,结合政务信息考核办法,对各处室的信息报送情况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出现泄密、信息不实或者错误的,将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