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保监发〔2006〕72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根据《管理规定》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应包括分管2个以上(包括2个)部门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其他负责人以及部分兼职管理2个以上(包括2个)部门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管理人员。兼职管理人员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由我局根据情况审查确定。
二、关于2006年9月1日前已任命未审查人员的任职期间监督管理
对符合《管理规定》的9月1日前已经任命但未经我局任职资格审查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我局任职期间监督管理。
三、关于报送有关情况的要求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2006年10月10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向我局报送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电子档案、分管情况,并报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兼职管理人员情况。
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人:王艳华 联系电话:0351-3345052
财产保险监管处联系人:高慧芬 联系电话:0351-3345020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