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保监办〔2007〕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更加及时、准确掌握各公司车险经营情况,我局在广泛征求各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做了部分调整,现就报送《机动车辆保险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保险运行情况分析报告》的撰写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报告的报送,并于2007年2月5日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至我局,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在变动后10日内将新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我局。
二、从2007年2月开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按照新修订的格式报送(见附件)。
三、《机动车辆保险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框架请根据调整后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进行相应调整,各公司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充。
四、各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同时以文字文本和电子文本方式报送上个月的《机动车辆保险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求同时报送上一季度各地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数据。
五、报表数字应准确、完整,分析报告中业务变动、指标异常要有原因分析,季度分析报告内容应当翔实、完整,我局将对各公司的报送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联系人:郝雨涵
电话:0351-3345022
附件: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