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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执法主体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提供)

  

  保监晋发〔2004〕11号

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200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法函〔2003〕65号)明确答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罚的主体。”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将上述文件规定迅速贯彻传达,认真组织学习,自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依法开展正当业务竞争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山西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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