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分析报告质量,加强非现场监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山西省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报送保险统计分析报告基本框架》,现印发你们,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行。同时,各寿险公司不再执行《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上报监管分析报告基本框架>的通知》(保监晋发〔2003〕87号)。
各寿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我局印发的格式和内容撰写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涉及到的原因分析,要翔实、具体,要有说服力。各寿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上报的月度统计分析报告应比照本框架执行。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对所辖地市级分支机构加强指导和督促,认真做好统计分析报告。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