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的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受理机关为当地保监局的行政许可项目摘编(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向山西保监局提供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情况时应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见附件二)要求。
三、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在山西保监局收文之后,受理之前,要求撤回的,申请人应交回山西保监局签发的收文回执,同时撤回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申请在山西保监局受理之后,决定作出之前,要求撤回的,申请人应提交撤回申请(一式两份)及山西保监局已出具的相关文书,同时撤回申请材料。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