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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提供)

  

  晋保监发〔2007〕3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颁布以来,保险公司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一些公司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并未完全对接,数据真实性的基础尚不牢固;保险统计数据录入、采集和系统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信息,所提供的统计信息有误报或重大遗漏;个别公司甚至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

  (一)各级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高管人员要协调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支持统计与信息化建设。

  (二)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要求,开展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对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彻底的梳理,查找风险点,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及时堵塞漏洞,加强统计管理,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切实提高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水平。

  二、强化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各级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立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设置相应岗位,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在指定或发生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山西保监局报告。

  (二)要定期组织统计与信息化建设业务知识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具备完成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

  (三)要保持人员数量的适度性和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四)统计与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保险统计信息与分析。

  三、完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

  (一)各级保险机构要结合实际,健全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规范保险数据采集、整合和处理流程,提高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规范化水平,从源头上夯实数据真实性基础。

  (二)建立符合公司需要和监管要求的统计标准和口径,确保公司数据与上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完善财务、业务系统操作管控,强化对后台操作权限的管理,防止随意更改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性。

  (四)健全统计报表编制、审核、报送和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分析质量。

  四、加强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内控管理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内控机制,对核心系统、关键岗位和操作环节进行重点管控,定期组织实施本机构及所辖分支机构保险统计法规、统计质量和信息化建设检查,以强有力的内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制度执行力,督促各级分支机构认真执行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五、严格执行新设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标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及时、准确与安全,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并符合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要求。

  省级保险机构在开业前,要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开业验收标准和要求,及时、全面地向山西保监局报送相关材料。

  开业验收申请中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部分包括:

  1、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部门、人员及职能情况;

  2、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以及计算机系统应急处理机制;

  3、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

  4、总公司开具的分支机构自被核准开业后第3个月起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承诺书;

  5、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详细流程;

  6、公司网络架构和软硬件特别是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开发与对接情况以及相关安全保障策略;

  7、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

  山西保监局将把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作为省级分公司开业验收的重要内容。自开业后第3个月起,省级分公司要按照山西保监局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本机构及所辖分支机构保险统计分析报告。

  保险公司向山西辖内地市延伸分支机构,要按照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开业验收标准和要求,及时、全面地向山西保监局报送相关材料(内容同上)。保险公司首家地市级分支机构在开业后3个月内,须向山西保监局上报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重点是数据采集、系统运行及统计分析管理等内容。山西保监局将对其实际运行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和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审批其他地市延伸机构的依据。

  山西保监局将根据《统计法》、《保险法》和《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内各级保险分支机构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和督导,对违反《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影响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肃查处。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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