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保监发〔2005〕45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近一个时期,一些保险营销服务部和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对在筹建期间所能从事业务活动的理解存在偏差,影响保险市场的规范运行。为规范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筹建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筹建前应分别由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中介法人机构书面报告山西保监局。报告中应简要说明拟筹建机构地址、预计筹建期、筹备组人员组成等基本情况。
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在筹建期内不得开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2〕1号)第七条所规定的6项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开展任何业务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非法设立机构”,山西保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不得再下设机构。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开始筹建营销服务部及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应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山西保监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