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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保险业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制培训教育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提供)

  

  晋保监发〔200936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大同市保险行业协会、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自律小组: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制观念,提高行业整体诚信合规意识,促进山西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山西保险业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制培训教育五年规划》。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山西保险业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制培训教育五年规划  

   

                            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山西保险业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

  法制培训教育五年规划

  一、适应山西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发挥法制培训教育工作在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山西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拓展业务领域、调整业务结构、壮大业务规模、深化体制改革、改善经营管理,保险业整体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局面。在此期间,根据山西保险业发展需要,山西保监局作出了大规模培训从业人员、大幅度提高从业人员法制意识的重要部署:探索建立从业人员法制培训工作机制,以深入学习领会《保险法》及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为重点,紧紧围绕影响山西保险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对3450名高管人员、4800多名营销员进行了集中式培训,增强了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为提高行业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建设高素质从业人员队伍,推动山西保险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前,山西保险业已处于新的发展阶段,发展环境更加复杂,内外竞争日趋激烈,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增加。在此背景下,有效防范风险,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强化公司内控,将山西保险业引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必须牢固树立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必须全面实施中国保监会提出的“人才兴业”战略,进一步发挥出法制培训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然而,各级机构负责人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学法用法意识相对滞后,部分公司风险识别控制能力薄弱,诚信服务意识淡薄,导致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保险消费者权益屡遭侵害。究其原因,一是这部分机构负责人在保险高管资格管理中属于薄弱环节,其准入门槛偏低,只要有三年经济工作经历即可任职,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二是其资格审查由各省级公司进行,经营者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业务能力重于法制观念的管理思路;三是分支机构负责人流动性较大,也缺乏持续、针对性的法制培训机制。因此,进一步扩大法制培训范围,加大法制培训力度,将法制培训延伸到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全面提高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制意识,使之更好地为山西保险业发展大计服务,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明确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山西保险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立足基层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合规意识为重点,严格管理,科学考核,注重质量,突出实效,把提高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制教育培训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山西保险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

       从源头上抓起,通过5年的不懈努力,使辖内县级以下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完成一次轮训,大规模培训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阶段性任务得以全面落实,法制意识、诚信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法制培训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大规模、重实效的法制培训教育格局更加完善。

  (三)工作原则

  1、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山西保险业科学发展为中心,着眼于法制意识的培养,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思考,着眼于法律法规的遵守运用,增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自觉力,增强对经营行为法律后果的思考性和判断性,增强对民事合同权利义务的认识程度,切实提高经营质量。

  2、注重培训质量。着眼于提高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素质和能力,坚持从严治学;加强对培训需求的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优化培训内容,努力提高师资水平;加强培训管理,严格考核制度,切实保证培训实效。

  3、坚持统筹兼顾。立足基层分支机构众多的实际,统筹兼顾,合理分工,分期分批,分级分类,分别做好产寿险县级分支机构和农村分支机构的法制培训教育工作,既要掌握好培训工作进程,又要确保培训实效。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保险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制培训教育任务的全面落实

  (一)加强对法制培训教育工作的领导

  山西保监局是法制培训教育工作的领导单位,要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高管人员、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工作精神,把握好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制培训教育工作的方向,督促、指导、协调法制培训教育工作,并帮助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其日常工作由法制处和人教处共同承担。

  (二)加强法制培训教育工作的组织落实

  建立并完善由各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分工负责、紧密配合的法制培训教育工作机制。山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对县支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及太原地域内农村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法制培训教育管理工作,各地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地村镇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法制培训教育工作。各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要按照本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安排培训教育工作;要经常性地相互沟通,相互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形成统一协调、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推动培训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法制培训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各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高管人员要充分认识法制培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给予法制培训教育必要的重视和支持,要充分动员所属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要做好本公司系统的业务发展进度安排,给参训人员提供充分的支持和保障,使参训人员能够安心参加培训,取得实际收获;此外,要将基层负责人培训考核情况作为任职资格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按照分期分批、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抓好各级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一)县支公司及县级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目前,全省共有县支公司及县级营销服务部764家(具体分布见附表1),以2008年发展速度情况类推(2008年新增41家县支公司及85家县级营销服务部),2013年县支公司及县级营销服务部将在1394家以上。对县支公司及县级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法制培训教育,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分别针对产、寿险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组织法制培训教育,每期150人,每年12期,5年基本覆盖现有及5年内新设的所有县支公司及县级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每次法制培训均采取封闭式培训,时间预计3-4天;培训内容以保险业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包括《保险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保监会及山西保监局规范性文件、相关自律公约等。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规划,制定详细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并在2009年率先尝试性开展两期培训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保证法制培训教育工作正常运转。

  (二)县级以下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目前,全省共有县级以下营销服务部665家(具体分布见附表2),以2008年发展速度情况类推(2008年新增54家县级以下营销服务部),2013年县支公司及县级营销服务部将在935家以上。对于县级以下营销服务部,由各地市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参照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实施,各地市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可根据各地机构实际数量,自主安排确定培训的期数和人数,如县级以下营销服务部数量较少,可提前完成培训工作。各地市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应分别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告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监督执行。

  五、注重实效,保证培训质量,使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切实得到教育

  (一)加强法制培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坚持立足行业,学者与专业人士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此原则,各级协会(自律组织)应逐步建立保险高管培训动态师资库,聘请高等院校专家学者、有关部门专业人士重点对《保险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关系保险业经营秩序和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知识予以普及;邀请中国保监会及山西保监局有关领导结合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践讲解监管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聘请行业内专业水平较高的相关人员进行辅导。在组建法制培训教育师资队伍时,要注重考查其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基础,保险行业实际工作经验;对于高等院校专家学者,还应当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可以深入浅出、化繁为简地将相关法律规定解读给参训学员。

  (二)加强培训教育课程内容建设

  坚持活学活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此原则,以《保险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即时传达贯彻中国保监会各项规范性文件,以具体行政处罚、投诉诉讼案例为辅助对法律法规条款予以解读,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帮助参训学员理解法律法规条款的本质意义,对规模大、对保险市场秩序及保险消费者利益影响程度大的重点业务险种相关规定进行重点培训解读,促使经营行为进一步得以提高。

  (三)加强培训教育效果检验力度

  坚持双管齐下,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各级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参训考核制度。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对参训学员进行严格的测评,测评合格者,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发放法制培训教育结业证书;测评不合格者可在适当时间进行重新测评;重新测评仍不合格者,向所在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进行通报,并要求其继续参加下一期法制培训,直到测评合格,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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