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保监发〔2008〕3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积极履行保险业反洗钱义务,防范化解洗钱行为带来的潜在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精神,现对山西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
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均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并于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1、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均应依据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2、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随着反洗钱监管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及时修改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3、申请筹建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应当向山西保监局提交反洗钱内控制度方案;提出开业申请时,应当提交具体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开业验收时,应当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山西保监局将把反洗钱机制建设情况作为机构设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积极履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义务
1、各公司应当结合保险业“五五”普法规划工作,积极开展反洗钱内部培训,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使公司员工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正确理解和掌握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内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2、各公司应当积极开展保险业反洗钱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