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保监发〔2012〕21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太原分行、山西省邮政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银行业协会、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精神,切实防范销售误导,经研究,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保监局)、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银监局)决定在全省银邮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中实施“银邮机构销售人员明示保险代理销售资格制度”(以下简称明示保险销售资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示保险销售资格的方式
为确保明示保险销售资格简便、易行,不增加银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负担,保险销售资格通过银邮机构已设置的销售人员“柜面服务评价标牌”明示。全省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银邮机构网点应对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销售人员的“柜面服务评价标牌”明示项目按照明示保险销售资格的要求进行修订,增加与保险销售资格有关的三项内容:一是销售人员具备保险代理销售资格;二是销售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号码;三是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银行业协会的监督电话。
二、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严格贯彻落实制度。明示保险销售资格制度是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加强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机构应充分认识实行该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该项制度。各机构应就明示保险销售资格制度的实施做好准备工作,加强政策宣导,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二)强化监督,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各机构应就明示保险销售资格制度的实施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对下辖机构明示保险销售资格制度的执行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提高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三)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明示保险销售资格制度是树立银保业务诚信形象的重要举措,各机构应加强对该制度作用的宣传,提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时间
明示保险销售资格制度于2012年6月1日起在我省银邮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中全面实施,各银邮代理机构应将执行该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山西保监局、山西银监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