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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供)

  

保市政办〔 2005 〕 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保险市场体系不断完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保险机构迅速增加,保险业呈现出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市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保险业务总量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保险深度)以及人均保费收入(保险密度)分别只有2.18%和220元,均低于全国(3.2%,332 元/人)、全省(2.32%,302元/人)平均水平, 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还不强,保险覆盖面不广,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为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冀政〔2005〕62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措施,努力做大做强保险业

     积极培育和壮大保险市场。吸引埠外保险主体在保定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发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吸纳民营经济入股保险中介机构,

     努力实现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快培育县域保险市场。引导保险主体在县(市)合理设立机构和服务网点,为繁荣县域经济服务。根据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县(市)要研究制定促进县域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各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县域消费水平、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

     进一步深化保险企业改革。保险公司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坚持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切实转变经营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控管理和诚信意识, 严禁误导、欺诈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业务,公平竞争。努力实现服务内容、手段、方式创新,认真解决保险容易理赔难问题,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努力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良和效益显著的现代金融企业。

     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能力。不断创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发展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和各类职业赔偿责任保险,特别是做好煤矿、非煤矿等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和矿工意外险以及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积极引导50人以上的市场、车站、礼堂、餐饮、娱乐、洗浴、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参加公众责任险。利用保险机构的网点、人员、风险管理技术和防灾资金,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防灾工作,有效预防爆炸、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打造“安保定”。

     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积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拓宽农业保险覆盖面,千方百计服务“三农”。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特别是财税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机制;大力发展人身保险,积极发展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卫生、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探索将商业保险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通过努力,尽快形成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在内的市场功能主体完善、职能定位合理完备的保险市场体系,使保险产品更加丰富,保险服务更加优良,保险监管更加有效,保险企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实现向保险大市的跨越。

     二、强化监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运行

     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宣传等基本职能, 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宏观管理和指导,切实搞好对保险业运行的监控;建立保险业整体运行预警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保险主体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诚信建设,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业务,主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协会的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做好保险监管工作,确保保险市场快速、健康、有序发展。要切实加强政府调控。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指导市保险行业协会搞好保险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业的合法利益,引导、监督各保险机构进行规范化经营。

      三、强化领导,创造保险业良好发展环境

     要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保险工作。把保险业发展纳入“十一五”规划,统筹考虑,协调安排。要结合自身实际,与本地保险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保险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公布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关信息,及时研究解决保险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探索利用保险手段分散社会风险、加强社会管理、积聚社会资金,提高驾驭和调控市场经济的能力,创造有利条件,使保险业有机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要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单位严禁干预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禁乱罚款、乱摊派。不得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强行指定或变相指定向某保险公司承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行对保险事故进行定损或指定事故标的维修单位,更不准强行要求保险企业违规理赔。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部门在安排重点建设项目时,可根据项目情况和实施条件,按照业主自愿原则,积极运用保险手段,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工商部门要为保险机构做好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年检等有关服务事项。同时,要努力提供较好的发展环境,支持保险业发展。公安、城建、安检、教育、计生和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道路交通法》《建筑法》《煤炭法》等有关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中有关保险要求,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支持保险机构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扶危济困等方面的作用,报道保险业的敏感性问题要严格把关,主动与市保险行业协会沟通,减少负面影响,避免引发群体性社会问题,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在推进我市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医疗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新途径。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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