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发[2006]34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加强我省保险营销员管理,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只能委托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证书》由保险营销员本人保管,保险公司不得扣留。现由各保险公司保管的《资格证书》,需在
二、对7月1日后新增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营销员,各保险公司需先向省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然后才能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委托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以前发放的《展业证》,也需向省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但暂不更换,待《展业证》到期时再做处理。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保险公司不得向其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三、各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已和其他保险公司签署委托协议且协议尚未解除的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不得与其签署新的委托协议。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四、今年7月-11月,各保险公司需在每月5日内报送上月末所属保险营销员的持证情况(具体内容见附表)。考虑到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总量的限制,今年10月份之前,各保险公司总体持证率不得低于97%;10月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结束后,各保险公司所属保险营销员必须全员持证上岗。
五、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各项保障工作,要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准备工作,保证在7月1日后各保险公司的《展业证》在协会顺利登记注册。
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并按照有关条款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河北保监局将加大对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若发现各保险公司有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请从中国保监会网站上自行下载,各公司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河北保监局。
附件:保险营销员持证月报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