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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供)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统筹发展我省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养老和疾病风险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统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能够有效应对日益明显的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趋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养老、医疗需求;能够有效稳定人们对未来养老和医疗的支出预期,增加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扩大居民消费;能够有效积聚社会资金,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同时,通过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服务网点等方面的优势,能够有效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加快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发展,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增长,服务“三农”,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十五”以来,我省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发展迅速,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养老和医疗保障程度,为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我省保险业发展起步晚、基础差,整体水平还不高,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功能和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需求愈来愈迫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是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河北的必然要求。

  二、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以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的养老和健康保障需求为目的,将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河北的总体规划,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不断拓宽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服务领域,建立与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覆盖社会各个层次和群体的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障制度。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改制企业员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和健康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和节育手术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有效方式,广泛开展适合农民消费需求的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发展

  (一)积极发展团体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暂时不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积极通过商业养老保险的方式改善和提高员工养老保障水平。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保险机构发挥精算、帐户管理、养老金发放等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的运作。财政、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列支政策。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保商业养老保险,完善个人和家庭的风险防范机制。

  (二)积极发展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持,引导企业利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广覆盖、低费率地为员工建立经济实惠的医疗保障。吸引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通过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卫生、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医疗机构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医疗服务信息,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与保险机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提高医保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三)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加大统筹协调和宣传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在农村开展业务,推动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

  计生、财政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制定将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转化成为商业保险的途径和办法,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制度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为广大育龄群众实施节育手术提供风险保障,为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提供养老保障。

  卫生、财政部门要支持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发挥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的优势,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与保险机构的沟通协调,利用保险机构服务和管理优势,探索通过商业保险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和健康保障问题,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养老基金帐户管理,提高运作效率,保证资金安全。探索建立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引导农民工积极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投保团体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农民工应对养老、大病和意外伤害等人身风险能力。

  (四)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拓宽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覆盖面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引领保险业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开发能满足不同消费水平、不同社会群体的养老保险产品和健康保险产品,提供适应农民购买力的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投保简便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完善保险服务网络;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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