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供)
冀保监办发〔2008〕18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为创造河北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保险从业人员正常流动秩序,现就加强和规范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支持保险从业人员合理流动。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保险从业人员流动工作机制,从制度上引导和促进保险从业人员的合理流动。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招聘保险从业人员,招聘时要如实公布待遇条件,不得有虚假承诺行为。各保险公司录用工作人员时,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是规范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程序。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申请离司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离司手续,各保险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与离司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应通过仲裁、诉讼等有关途径予以解决;对离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反映。
各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保监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