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发[2008]87号
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是促进车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提升保险创新服务能力和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经广泛征求各产险公司意见,河北保监局制定了《河北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见费出单”工作,要成立以省分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见费出单”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细化任务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各公司应在10月15日前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沟通解释等工作,达到统一行业思想、各项准备就绪的目的。三是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定期按照预定计划检查进度情况,及时解决各机构、各环节出现的问题。四是要制定培训计划,从思想认识、对外宣传、业务操作等方面抓紧对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培训。
二、把握重点环节。要重点抓好系统改造、银行合作、宣传解释三项工作。一是要准确领会车险“见费出单”的实质要义,抓紧改造业务财务操作流程,准确把握各环节风险点,通过技术改造真正实现系统有效控制下的“见费出单”。二是要本着“数据安全、兼顾成本、确保时效”的原则,尽快确定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主动配合银行改造系统,确保按时实现公司与银行的系统对接。三是要确定专人负责宣传工作,并对宣传人员做好业务培训。针对媒体、中介机构、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的特点,积极进行正面引导,争取各方面支持。
三、夯实基础管理。要以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为契机,夯实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一是抓紧对存量应收保费的清收,制定具体清收计划,明确清收时限和责任人。正式实施后,不得新增应收。二是按照重新签署的中介合作协议要求,加强保费和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要抓紧理清与各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的保费、手续费等资金往来关系,做好相关结算工作。三是规范保费、费用、赔款帐户的使用,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四、搞好协调配合。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召集各公司另行制定“见费出单”工作自律约定,并组织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各协会要组织公司加强沟通,协同做好车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要及时了解分析保险市场情况,协同解决实施车险“见费出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认真执行自律规定,确保“见费出单”顺利实施。
五、积极配合验收。河北保监局委托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公司于10月15日-10月25日按照《河北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验收标准》对各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准备工作进行现场验收,届时各公司要给予积极配合。10月15日前已准备就绪的公司可提前主动申请验收。
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是河北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降低产险公司经营风险,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对实施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对保险机构和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查处。具体实施时间以公告日期为准。
附件:1、河北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2、河北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验收标准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河北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解决目前车险市场存在的应收保费率过高、虚挂应收保费及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降低产险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收费入账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生效时间在全额保费到帐时间之后正式保单(批单)的制度。
二、保费结算方式
实施“见费出单”制度后,各公司收取保费的方式包括客户直接刷卡结算、客户交现金公司代刷卡结算、客户使用票据结算三种。各公司应将刷卡方式作为个人投保业务的首选保费结算方式,主动向投保人推荐。
三、业务操作流程
1、录单、核保、生成业务代码、待收费。各保险机构依据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录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核保通过后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唯一业务代码,系统处于待收费状态。客户直接刷卡结算和客户交现金公司代刷卡结算的,由业务系统向银联(或银行)收费系统发送与业务代码对应的待收费信息;客户使用票据结算的,公司打印与业务代码对应的“缴费通知单”交于客户。
2、将全额保费收缴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仅指保险公司的收入户)。客户直接刷卡结算的,缴费成功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自动获取银联(或银行)收费系统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客户交现金公司代刷卡结算的,保险机构柜台或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收取现金后,以该机构固定缴费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缴费成功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自动获取银联(或银行)收费系统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客户使用票据结算的,由财务人员依据票据号码、到帐时间和到帐保费在公司财务收费系统中确认(银行承兑汇票以背书获取时间为到帐时间)。
3、业务系统验证业务代码对应的保费金额全额到达公司收入帐号后,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客户直接刷卡结算和客户交现金公司代刷卡结算的,业务系统根据银联(或银行)收费系统返回的保费全额到帐信息,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客户使用票据结算的,业务系统根据公司财务收费系统返回的保费全额到帐信息,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
四、系统自动控制标准
1、在所有结算方式下,保单(批单)生效时间由业务系统按照保费到帐时间的次日后自动生成且不能人工修改,或者如保费到帐时间晚于保单(批单)生效时间,收费系统限制刷卡结算和人工确认收取保费,并提示“保单(批单)生效时间须晚于保费到帐时间”,人工将保单(批单)生效时间修改至保费到帐时间的次日后。客户使用票据结算的保费到帐时间以保险公司人工确认时间为准。
2、必须保证财务系统保费金额与业务系统保费金额一致。
3、在客户直接刷卡结算和客户交现金公司代刷卡结算方式下,银联(或银行)收费系统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的数据交换必须是系统自动处理且不能人工修改。
4、保险公司的系统应每日定时清理并自动注销已生效但未作收费确认的保单(批单)。
5、业务系统应能够根据确定的字段和标志准确区分中介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
6、业务系统应能够按照不同结算方式进行查询和统计。查询功能应保证能够实时查询到每张保单(批单)对应的保费收费方式、收费确认时间、收费金额、签单保费、生效时间等信息;支票结算方式下,业务系统还应在保单号和票据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并能实时查询。对不同业务渠道应可分别按照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统计保单份数、保费、保额、赔款等。
五、人工操作行为的管理
1、依据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录入投保信息必须与行驶证相关信息一致。
2、人工确认保费到帐日期和到帐时间的,必须与相应号码银行票据的记录信息一致。
3、定额保单业务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且在录入系统当天将保费全额实收入账。保费收费确认由财务人员依据收到的银行签章的保费到账凭证在公司财务收费系统中确认。
4、系统自动控制的设定权必须集中在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省分公司,人工操作行为必须取得符合本制度的证明凭据。违反本制度,河北保监局将追究机构和高管人员责任,具体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自行处理。
附件2:
河北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验收标准
测试项目 |
测 试 点 |
测 试 方 法 |
测 试 标 准 |
实际测试结果 |
收费确 认前 |
录单核保后状态 |
出单测试 |
未生成保单或保单是待收费状态,不能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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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状态保单处理 |
测试能否报案、打印和批改 |
系统不允许报案、打印(含发票和保单)和批改等操作,且每日定时清理并自动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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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确认 |
系统是否设计不同的收费方式 |
检查系统支持的收费方式 |
设定了刷卡、现金、票据三种收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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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和现金方式能否实现自动收费确认 |
刷卡测试,人工收费确认 |
所有信息都由系统自动关联,刷卡和现金缴费方式不能进行人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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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关联帐号必须是公司保费收入户 |
将公司收入帐号与保险公司和银联或银行的POS机合作协议核对 |
保费全部划入保险公司的收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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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发出唯一指令 |
在业务系统中查找人工输入收费信息功能窗口 |
业务系统的收费信息都由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自动提供,无人工输入收费信息功能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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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是否全额入帐 |
检查刷卡金额与实际入帐金额是否一致 |
刷卡金额与实际入帐金额一致,刷卡手续费批量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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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批单)生效时间晚于保费到帐时间 |
测试保费到帐时间晚于保单(批单)生效时间缴费 |
收费系统限制刷卡结算和人工确认收取保费,并提示“保单(批单)生效时间须晚于保费到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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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确 认后 |
能否生成有效保单 |
测试能否正常出单 |
能够正常生成有效保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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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批单)生效时间早于保费到帐时间出单情况 |
测试能否正常出单 |
不能出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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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金额小于核保后保费金额 |
测试能否正常出单 |
不能出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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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批单)生效后,收费确认操作不能单独撤销 |
测试能否撤销 |
不能进行单独撤销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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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功能 |
系统中已正常生成不同收费方式保单至少各一份 |
可查询到每张保单的收费方式、收费确认时间、收费金额、签单保费、起保日期、票据号(限票据结算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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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功能 |
系统中已正常生成不同收费方式保单至少各一份 |
能够按销售渠道、收费方式分类统计保单份数、保费、保额、赔款等 |
涉及批改加费的保单,测试标准与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