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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财产保险公司大额投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供)

  

  冀保监发[2007]53号


  

  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额投标业务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河北保监局制定了《河北省财产保险公司大额投标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公司应尽快制定对大额投标业务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于2007年7月10日前上报河北保监局备案。

  二、各公司要严格执行对大额投标业务事前报告和事后核查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河北保监局报告各类文件及资料。

  三、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大督查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财产保险公司大额投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额投标业务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实现河北产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额投标业务标准与范围: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第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应制定对大额投标业务的管理办法,明确内部操作流程、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员,应将大型商业保险及投保业务的审批权、核保权集中到省级以上公司。总公司有相应管理办法的,省公司应制定实施细则,一并报河北保监局备案。

  第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由省级分公司在投标前5日内向河北保监局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及参与投标的其他保险公司等情况(详见附件1)。

  第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主体中标的投标业务,由省级分公司在投标结束的3日内将投标业务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副本、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费率计算依据及方法等相关资料,密封好后报河北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第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应于每季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投标业务情况、承保清单(详见附件2、3)等有关资料统一向河北保监局书面报告。

  第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服务能力。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赖与支持。

  第八条 对于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招标方给予其他利益,违规支付手续费,虚挂应收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一经发现河北保监局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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