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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供)

  

  冀保监发[2007]6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中国保监会已于2007年6月22日以保监会主席令的形式发布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是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规章。各公司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要求,并向各分支机构传达。保险公司还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有业务联系的兼业代理机构,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办法》对保险许可证种类进行了精简,一是不再区分保险许可证正、副本,二是取消了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许可证。

  三、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许可证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

  四、保险机构注册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生变更的,及有效期满的,于2007年9月30日前到河北保监局更换新许可证。

  领取新证后,如果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再次发生变更,则不用换证,但应按保监会有关规定到保监会或河北保监局审批、报告。

  五、不经营保险业务、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须取得保险许可证。原先取得的许可证在2007年9月15日前交回保监会。

  六、《办法》对保险许可证的记载内容进行了调整。新许可证记载的机构编码仍执行原机构编码规则;地域范围仅限外资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决定日期为保险机构批准成立的日期;颁发许可证日期为许可证打印日期。

  七、保险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保险许可证有效期满、保险许可证损毁、遗失的,按相关要求及时申领新的保险许可证。

  八、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领取许可证后20个工作日内在《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保监发〔2003〕22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及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分支机构领取许可证后20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经济日报》、《河北工人报》等河北保监局指定报纸上进行公告。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公告由各省级分公司统一组织发布,总部在河北的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的分支机构的公告由法人公司或合伙机构负责,各保险公司负责组织代为申领和换证的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公告后10日内应将报纸原件报河北保监局备案。

  九、领取许可证的人员必须持保险机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及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方能领取许可证。

  十、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河北保监局联系,联系电话0311-87890149。

  附件:《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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