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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供)

  

  冀保监产险[2007]194号

  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保险业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的整体情况,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要求,决定建立我省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建立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发现防灾救灾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上报有关情况。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属于《保险业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事故灾害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情形的,要填写文后附表,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河北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对主要涉及本公司的、有典型意义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以简要文字形成500字以内案例与附表一并报送。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对今年1-9月份涉及本公司的重大灾害事故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汇总,于10月10日前向河北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注明联系人和电话,同时报送电子版)。今后,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填报。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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