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产险[2007]252号
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为避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经济案件发生,维护市场秩序,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保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单证印章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保险单、保费发票和保险凭证等重要单证的管理,健全和严格落实单证登记、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从源头防范保费资金管理风险。加强对保险业务和财务印章的管理,严格落实有关印章审批、登记、使用和保管制度,严防私刻公章、伪造印章等不法行为。
二、加强保费收入管理,严防资金体外循环
各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确认保费收入。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建立应收保费帐龄分析制度,严格催收管理。不得虚挂应收保费,不得随意冲销、核销应收保费,不得在帐外核算应收保费。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对于大额保费和团体业务保费,应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个人小额保费鼓励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逐步减少现金收支。加强保费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防保费资金体外循环。
三、加强展业行为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营业网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营销员展业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承保分级授权制度,严禁业务人员越权承保业务。对于存在欺骗客户、截留保费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业务人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保险行业声誉。对于触犯刑法的有关人员,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加强风险自查自纠,消除资金风险隐患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对本公司系统内存在的保费资金风险隐患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对隐含经济案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制度管理漏洞进行清查,并提出有效纠改措施。2008年1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我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