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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供)

  

  冀保监发[2008]54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稳定和规范农村保险营销队伍,探索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要求,河北保监局决定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该制度包括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和资格直接授予两项内容(资格直接授予待保监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就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管理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1、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受一家保险机构(含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同)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农民。

  2、组织人员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保险机构应在乡镇以及以下农村地区设有农村营销服务网点。

  (二)起始时间、组织形式、考试系统及合格分数线

  1、起始时间。2008年6月起,我省开始实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电子化考试。

  2、组织形式。各保险行业协会在利用本地电子化考试中心基础上具体承办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电子化考试,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组织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报名情况安排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专场考试。

  3、考试系统。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专场考试使用考试系统软件服务商——深圳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系统》进行考试全部信息的处理,包括:报名、考试、即时评定成绩、打印和发放《资格证书》及统计查询等有关信息的处理。

  4、合格分数线。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45分,成绩达到45分即可由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原则上,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合格率不超过70%,如超过70%,河北保监局将对合格分数线予以调整。

  (三)报名形式及提交资料

  由各保险机构统一组织集体报名,并提交以下资料:

  1、《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在各电考中心领取,见附表1);

  2、报名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是否具有农村基层户籍);

  3、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4、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名单(在各电考中心领取,见附表2);

  5、保险机构乡镇以及以下农村地区营销服务网点许可证复印件;

  6、保险机构乡镇以及以下农村地区营销服务网点委托报名参加考试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意向书原件。

  各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中心负责审核报名资料,将审核合格具备报考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的全部信息资料录入“考试信息系统”,选择“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根据当地电子化考试中心的报名情况安排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专场考试。

  二、有关要求

  (一)各保险机构要认真组织拟为本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且符合条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报名考试工作,并对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各保险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要认真审核农村保险营销员申报材料,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及农村保险营销员组织、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电子化专场考试;要认真组织安排本辖区农村保险营销员电子化专场考试,严肃考风考纪管理;要主动与考试系统软件服务商——深圳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在系统中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电子化专场考试的及格分数线予以调整控制,协调安排农村保险营销员电子化专场考试与日常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系统切换等相关事宜;要及时为考试合格的农村保险营销员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三)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控制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区域和销售险种范围。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只能在其住所(户籍)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销售产品,且不能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超地域跨区域展业。同时,各保险机构要对农村保险营销员代理的业务进行回访。

  河北保监局将加强对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及农村保险营销员市场行为监管,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和保险机构,对未按规定审核适用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条件的报名材料、考风考纪不严等组织管理出现问题的保险行业协会及其电子化考试中心,对跨区域展业超险种范围销售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和保险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注:本通知中对保险公司(保险集团)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农村保险业务人员统称为“农村保险营销员”。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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