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提供)
冀保监发〔2009〕57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保险业违法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司法案件报告工作,认真学习《通知》的各项内容,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本公司的司法案件报告制度。
二、建立一把手负责的司法案件报告责任制,指定一名分管副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并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联系人。及时准确地按《通知》要求报告本辖区、本系统内的各类案件。
三、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和有关要求做好专报和季报的报送工作。若出现迟报、漏报或瞒报问题,我局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公司应于2009年8月12日前向我局报送《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责任人责任部门》(见附件二)、保险司法案件报告责任制的建立情况(书面材料)、2008年度司法案件报表、2009年1季度司法案件报表及2009年2季度司法案件报表。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我局法制处联系。
联系人:范立维
联系电话:0311-66007793 传 真:0311-66007810
2009年8月10日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0).doc